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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目标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 增强干部的责任感和竞争意识,充分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2015年度全区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北区委〔2015〕3号)和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北区人〔2015〕49号)文件精神,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区管干部按区委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三、考核方法和内容
(一)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是指导检查激励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重要手段,也是年度考核的基础。主要考核执行规章制度情况、工作作风和工作成效。
1、执行规章制度情况(30分)
(1)严格执行上、下班及请销假制度,违规被查实一次扣2分。
(2)遵守值班制度,违规被查实一次扣2分。
(3)积极参加各类学习、会议,无故缺席一次扣2分。
(4)严格遵守“四条禁令”,违规被查实一次扣5分。
(5)违反其他机关工作制度,违规被查实一次扣2分。
2、工作作风(30分)
(1)服从分管领导和所在科室负责人的工作安排,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服从的每次扣10分。
(2)办事文明公正,工作扎实有效。因态度不端正,工作推诿、拖延,服务责任意识不强,影响整体工作的正常开展,受到群众批评投诉的,经查实,每次扣10分。
(3)工作相互配合,团结协调,工作责任心强。因主观原因造成工作效能低下有不良后果的,每次扣10分。
3、工作成效(40分)
(1)认真完成党工委、办事处布置的各项中心工作,没有及时完成交办任务的每次扣10分;因不及时或不准确传达党工委、办事处各项工作意图,影响中心工作正常开展的,每次扣10分。
(2)在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中,与党工委、办事处保持一致,分析情况,冷静处理。对思想不统一,处理不当而造成矛盾激化的,每次扣10分。
(3)认真做好上级部门联系和群众来访接待工作,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10分。
4、加减分
线上工作获得省级以上、市级、区级表彰的,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分别加15分、10分、5分,属于部门表彰的,减半加分。线上工作受到通报批评或点名批评的,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分别扣20分、10分。
(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平时考核分,占30%,一部分是年终测评分,占70%,测评分根据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百分制测评。
1、个人自评:个人对照工作目标和任务,对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与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民-主测评:按照考核小组评定(30%)、科室人员互评(30%)、分管领导评议(40%)进行综合测评。
3、等次确定。在平时考核(30%)和年度测评(70%)基础上确定等次。总分在90分及以上并符合优秀评选比例确定为优秀等次,其余为称职(合格);89-70分为称职(合格);69-60分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称职(不合格)。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的公务员、事业干部按区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的自聘人员,减半发放年终目标考核奖,并实行6个月告诫期,告诫期满后,由考核小组测评,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率在30%以上的,作解聘处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自聘人员,给予解聘处理。
4、优秀评选:各科室按各类人员性质30%比例从高到低推荐评优人选,由街道班子成员、中层正职、各行政村(场、队)书记、社区负责人等联评,然后由书记办公会议研究、班子会议决定,评选出当年度各类优秀人员。优秀公务员、事业干部奖金按区有关规定发放,优秀自聘人员每人奖励2000元。
(三)区目标管理捆-绑考核
1、以区对我街道重点工作项目和共性工作项目考核为主要依据。
2、考核得分排名为涉农街道(镇)第一名,责任科室为街道年度优胜科室,每人奖励500元,科室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其他人员在年度考核基础上可优先考虑为优秀等次。
3、考核得分排名为涉农街道(镇)最后一名,科室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等次。
4、因干部年度考核与区目标管理考核时间上差异,如科室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应为优秀等次而未评选上的,给发奖金3000元;科室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等次而评选上的,不发奖金。
四、考核的实施
1、街道成立干部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由贺斌任组长,潘卫锋、董勤初、许会祥为副组长,沈莉、赵涵、钟培贤、郑伟明、田向杰、孙云明、裘国伟、陈灵斌、章宁为成员。下设考核办公室,许会祥任主任,钟培贤任副主任,各办(所)主任(所长)为组员,具体实施综合考核工作。
2、平时考核以考核办抽查和科室自我考核为主。执行规章制度情况由街道纪工委负责,实行不定期抽查考核形式;工作作风和工作成效考核,各科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打分,其他人员由科室负责人打分。
3、年度测评由街道统一安排时间,组织实施。
4、本考核办法自2015年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街道组织人事科解释。
附件:1、区目标管理考核项目各科(办、所)责任分解
管理人员目标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保洁人员的管理,提高保洁工作的服务质量,增强保洁人员的思想服务意识和仔细务实的工作态度,明确保洁人员的工作范围、职责和义务,同时为提高保洁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1、加强对保洁人员的管理,遵守劳动纪律;
2、提高保洁工作的服务质量,礼貌待人、以质服人的工作标准;
3、促使保洁人员增强服务意识和仔细务实的工作态度;
4、提高保洁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公司全体保洁人员。
三、考核标准:
(一)奖励:
符合以下条款者,每次奖励20-200元:
1、在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经常受业主表扬者;
2、拾金不昧,及时上交或主动归还业主者;
3、发现重大隐患,及时报告保安或公司领导,或及时消除隐患,措施得力者;
4、在辖区内发现火灾、受重伤者或危险分子及时上报得以处理者;
5、连续三次在公司例行检查时获优胜者。
(二)处罚:
违反以下条款之一者,每人每次罚款5-100元:
1、上班经常迟到、早退者;
2、不请假无故旷工者,每月累计旷工两天,即予以辞退;
3、遇事不请假在两小时以内者,超出两小时的以旷工计;
4、签到时不按实际时间签到,未签、不签或代签者;
5、上班时与他人长时间闲聊、闲坐偷懒者;
6、上班时间不得脱岗、窜岗;
7、上班时边工作边吃东西,损害公司形象者;
8、上班时衣冠不整,不穿工作服,不配胸卡,头发凌乱,举止不文明,损害公司形象者;
9、服务态度不好,言行举止欠文明、礼貌,经常与业主发生争吵者;
10、工作时不注意,噪音太响影响业主休息,遭到业主投诉者;
11、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有在其他单位、家庭等搞兼职工作的,则予以辞退;
12、在工作区内工作期间私自拾破烂者及干私活的行为;
13、无正当理由私自向业主收取各种费用者;
14、由于使用不当,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并追究维修、赔偿责任;
15、个人行为不检点,有小偷、小摸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则立即辞退,情节严重的并送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16、保洁人员在自己的保洁责任区内,工作质量不达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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