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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评审员行为,根据《湖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员是指经湖南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考核合格后取得评审员证书,并受评审中心委派,从事湖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湖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审员的遴选、考核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未取得评审员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湖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审工作。
第五条 评审中心负责评审员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审员遴选
第六条 评审中心面向社会招募评审员,具备条件的人员,自愿递交申请资料,经所在单位推荐后,可参与评审中心组织的评审员遴选。
第七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的学历和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质量管理或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熟悉本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掌握《湖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湖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细则》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
(四)具有与湖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能够独立或者协助开展现场评审活动。
第八条 评审中心应当审查评审员人选的有关材料(推荐表及其他资格证书),并对其进行法律法规、质量管理等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评审方法的考核。
考核合格的,由评审中心向其颁发《湖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审员证书》(以下简称《评审员证书》)。《评审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 评审员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九条 评审中心建立湖南省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员专家库,并根据评审员专家库成员的资历技能、参评表现、后续教育经历、社会贡献等,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条 评审中心对评审员专家库成员按照从业领域、所属行业、职业类别进行分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评审中心定期组织评审员业务培训,并不定期举办座谈、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持续考察并提高评审员评审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评审中心建立评审员专家库成员业绩记录,每年依据参评、培训及相关工作情况合理进行评价,据此进行绩效管理。
第四章 评审组的组建
第十三条 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后,评审中心在专家库成员中抽取评审员,任命评审组长,组成评审组,授权实施企业现场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员的抽取原则上依据被评审单位的行业和规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回避:
(一)在申报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以及与申报单位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因有效投诉有待处理的;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的。
评审员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对评审员提出的回避申请,评审中心应当及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于连续两次被评审中心抽取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工作的,取消其评审员资格。
第十六条 评审组组长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评审标准,对评审工作负责;
(二)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等有关文件进行初审;
(三)负责与申报单位联络,与申报单位共同确认评审计划;
(四)主持召开现场评审的有关会议,合理安排现场评审进度,组织完成现场评审任务;
(五)当在评审尺度掌握上有分歧意见时,负责解释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和裁决;
(六)负责提交评审报告;
(七)负责检查被评审单位完成整改情况并做出结论。
第十七条 评审员职责
(一)在评审范围内,遵守评审规定,按要求工作;
(二)保持客观性,根据评审中得到的信息并进行分析;
(三)迅速策划并执行所分配的工作;
(四)对能够影响评审结果或可能需要深入调查的问题保持警觉;
(五)根据观察结果形成文件,报告评审结果;
(六)保存有关评审文件和记录,评审完成后交评审中心归档。
(七)保守评审文件的机密;
(八)配合和支持评审组长的工作。
第五章 评审员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真实、科学、准确的工作原则,保证评审的专业性。
第十九条 避免任何有损于湖南省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利益冲突或纠纷。
第二十条 维护所有申报单位,包括当前或以往评审过的单位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 在作为评审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不接受或谋取任何利益,排除任何个人或组织对自身评审专业性、公正性的影响和干预。
第二十二条 不传播危及评审公正性的错误或误导信息,对评审信息严格保密,防止在当前或将来影响评奖的公正性。
第二十三条 不得参加与自己利益相关的申报单位的评审工作,包括受雇单位、隶属或业务单位及其竞争对手。
第二十四条 廉洁自律,不接受被评审单位的任何宴请、礼物、佣金或有价值的报酬。
第二十五条 将被评审单位的所有信息和经营行为都视为商业机密并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不与任何人讨论被评审单位的信息,除指定的评审小组成员、评审中心领导和专家。这些信息包括申请材料所含信息以及现场查看时所有附加信息。
——不备份拷贝被评审单位信息,不保存被评审单位材料,包括相关笔记、手记或电子版本记录。
——除了正式小组会议外,不得通过网络、电讯、信件等方式进行关于被评审单位的讨论。
——被评审单位的任何信息都不得私自更改和使用,除非这些信息是被评审单位公开发布的。
第二十六条 评审期内直至评审报告反馈之前都不得私自给予被评审单位关于分值和总体表现情况的反馈。同时,对评审组内部工作情况应予保密。
第二十七条 进行现场审查时,要尊重被评审单位的风土人情、文化及价值观。
第二十八条 评审员在实施评审期间,应与其他组员团结协作,共同完成评审任务。
第二十九条 评审员遵照评审中心有关评审工作计划开展工作,自觉接受评审中心及被评审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条 评审员应学习掌握湖南省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不断提高评审技能,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第六章 评审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中心负责评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接受单位或个人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二条 评审员在从事评审工作时有违纪行为、不遵守行为规范、年度评价不合格的,由评审中心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评审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行。
评审会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集团公司各类评审会议的工作效率,规范评审会议的组织工作和议事程序及方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评审会议,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对重要计划、规划、方案、合同、制度等专题材料,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或审定的会议。评审会议为不定期会议,通常以一案一会为原则。
第三条 评审会议承办部门负责会议方案的制订和报批、会议通知的拟定、会议资料的整理及分发、会议记录的整理、会议纪要的撰写和报批以及会议审定事项的落实。
第四条 行政部负责会议通知和资料的发放,会议纪要的核稿、发放和归档。
第五条 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公司,部门参照执行
第二章 会议类别与范围
第六条 评审会议分为项目工程前期类、工程管理类、营销策划类、行政管 理类及其他类。
第七条 项目工程前期类评审会议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策划书、规划方案、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设计方案、环境设计方案、综合管线(道路)设计方案、智能化设计方案等。
第八条 工程管理类评审会议内容包括:标书拟定方案、施工方案、桩基施工方案、施工图、重大设备造型、外装饰方案(试样)、“四新”技术应用及推广方案等。
第九条 营销策划类评审会议内容包括:户型设计方案、广告策划方案、销售方案、项目标识系统方案、定位协议、预售协议、销售合同、定价(调价)方案、前期物管协议等。
第十条 行政管理类评审会议内容包括:企业发展规划方案、各类重要合同(协议)、各类规章制度(规程)、重要会议(活动)方案等。
第十一条 上述各类未涉及,但需要进行评审的其他各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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