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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馆保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雷锋纪念馆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领导全馆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成员若干名。组长由担任,副组长由副馆长担任,并明确一明副馆长为分管保密工作,办公室、宣讲科、经营科负责人和账务人员、档案管-理-员为主要成员,办公室为责任科室。
第四条 认真做好文件的防盗、防失、防窃、防虫、防潮等防护工作。一切文件和档案应放在指定的保密柜和保密室。
第五条 做好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六条 定期检查 清理文件,做到传阅文件不积压,不出错漏,不丢失。按要求定期清退秘密文件。
(二)文件打印
第十二条 打印正式文件必须有领导签批。
第十三条 打印错的材料及未公开的干部任免讨论材料要及时销毁。印制文件过程中所形成的清样、废页、废件等应及时销毁,不得任意堆放。
第十四条 文件的原稿及打印好的文件、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
第十五条 打字员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将有关秘密文件内容向外泄漏。
(三)发出文件
第十六条 文件印好分发前,要检查分发份数与实印份数是否相符,发文范围是否确切,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协商,确认无误后方可分发。
第十七条 文件发出前,要再次清点核对,收文单位数与件数是否相符,收文单位是否准确。
第十八条 收发文均应办好签收。
(四)电脑管理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 各科室使用的电脑日常维护要落实专人负责,使用中如遇不能修复的故障,由办公室负责落实联系专业维修部门进行修理。
第二十条 各科室使用的电脑必须安装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防电脑病毒软件,并经常做好防电脑病毒软件的升级工作。对交换、复制、下载的资料要做好防电脑病毒工作,防止文件被病毒感染丢失或泄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使用电脑的有关保密规定,加强对保密资料载体(磁盘、移动硬盘、记忆棒、光盘、打印纸等)的管理,按保密要求进行使用、复制、转送、携带、移交、保存、销毁。对有保密要求的电脑和资料载体,不得联接在Internet网中进行任何操作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移动电脑、移动硬盘等设备原则上不外借其他单位使用,如确需外借的,必须经各科室、单位领导批准。
(五)复印管理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复印秘密级以上文件,必须严格遵守审批登记制度,严禁私自复印和滥印文件。
纪念馆人员管理制度
为规范纪念馆管理,提升免费开放服务工作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纪念馆参观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纪念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观众参观时间为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二、参观者须在领票处领票入馆免费参观。团体参观须至少提前24小时电话预约(预约电话:0935—4121149,13893598345),由纪念馆安排适当时间参观,团体入馆时须凭单位介绍信或旅行社任务派遣书在领票处领票免费参观。
三、学龄前儿童、小学生须有成年人陪同方可入场参观;高龄老年人、行动不便者须有人陪同方可领票入场参观; 衣履不整者、精神性疾病患者、醉酒者、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者、携带宠物者谢绝入内;高龄老年人、残疾人、体弱者等社会特殊群体可向纪念馆工作人员口头申请,由工作人员安排优先领票入馆参观。
四、参观车辆由纪念馆工作人员导引到指定车位有序停放,除工作需要外,参观车辆禁止进入纪念馆院内。
五、参观者随身携带的物品,由参观者负责保管,如发生丢失、损坏等问题由参观者自行负责。
六、展厅内禁止吸烟、打手机、喧哗以及从事其他与参观无关的事情。
七、讲究环境卫生,禁止随地吐痰和随手乱扔废弃物;爱护文物展品、展览设施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花草树木、绿地等,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八、如遇重大接待活动,免费开放时间将由纪念馆进行调整,参观者须服从纪念馆安排。
九、本管理办法由民勤防沙治沙纪念馆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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