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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应急评估制度
1、 卫生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制定卫生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应急 预案。修订后的卫生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各类卫 生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 有关法律法规对卫生应 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卫生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 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 案适用情况。 鼓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 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3、卫生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 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相关法规、 标准的规定;卫生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相关单位或人 员发生变化;卫生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 形。
4、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卫生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修改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卫生应急预案制定单 位。卫生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5、卫生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消除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 不衔接的情况。 下级专项卫生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卫生应急预 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 调。同级专项卫生应急预案与部门卫生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 不衔接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 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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