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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公章管理制度
范文一、
一、卫生局党委及卫生局印章由局办公室负责人保管,未经局主要领导同意,不得随意交给他人或携带外出。印章未用时,应锁存柜内。
二、发文用印须以领导签发的文件底稿为依据,并掌握用印文件的内容。对不宜用印的应向签发领导说明情况;不符合手续的要责成补办手续后方可用印;文件用印后,应按规定存档。
三、开具各种证明、介绍信等用印,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意,严禁开具空白证明和空白介绍信。
四、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私盖、乱盖印章,凡私盖、乱盖印章,将追究印章管理人员的责任。
五、印章使用须详细登记用印时间、事由、批准人、经办人。
六、一般情况下,印章应盖章在落款日期的年、月、日处,“齐年盖月”,印迹清晰、端正。重要文件(合同、协议等),如果是分页的,必须加盖骑缝章。
七、财务专用章由计财科专人按规定管理、使用。
范文二、
(一)都江堰市卫生局印章指“都江堰市卫生局”和“中共都江堰市卫生局党组”印章。使用都江堰市卫生局印章必须坚持确有必要、经局领导批准、完备手续的原则;
(二)凡需以都江堰市卫生局名义出具的各种证书、证明、介绍信和报表等,必须留有存根或底稿,经承办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如无存根或底稿的,需在印章使用本上登记备查;
(三)局下属单位、有关单位来往的各种函件、证明,市卫生局一般不加盖印章;确需局加盖印章的,必须由承办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四)凡以市卫生局名义上报下发的正式文件,需加盖印章的,必须完备手续。文件底稿上要有局领导签字(包括联合发文),符合规定的格式,盖章份数应与发文底稿注明的数量相符,多余的份数不予盖章。非正式文件需加盖印章,必经有承办科室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签字;
(五)外出工作不得携带空白介绍信(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的例外);。
(六)都江堰市卫生局印章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印章的妥善保管,原则上印章不带出办公室外使用,因工作需要携带公章外出使用时,公章管理人应一同前往承担用印工作。坚持按规定使用印章,每次使用印章必须登记;
(七)各科室印章的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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