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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卫生院请假制度
一、探亲假。
请假条件:工作满一年后从年起,已婚职工与配偶或未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在公休假日内团聚的,即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其假期规定如下:
1、探望配偶,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军队配偶除外),有下列情况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1)、职工当年结婚、离婚、丧偶的;2)、见实期间享受探亲待遇,期满转正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半年起享受探亲待遇;3)、当年六个月(累计)长期病假者;4)、产假和哺乳假期间与家属团聚月的;5)、女职工请哺乳假者(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其探亲假工资可以照发,路费按规定报销)。6)、外来人员;7)、配偶或父母用,在规定的内团聚过的。
二、婚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符合晚婚规定的加12天。婚假和未婚职工探父母的当年只能享受,晚婚假可以另加。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三、丧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
四、产假:
1、分娩假期90天, 难产或多产的加15天,(包括产前按排15天以内的产前假)。
2、符合晚育条件的男方享受5~7天的护理假。
3、哺乳假: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的,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经本人申请,批准方可请哺乳假,哺乳假原则上不。
五、放射(疗)假,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六、年休假:
1、休假:
凡本院职工(正式在编),只要符合文件规定休假条件的均能享受休假。退休返聘人员和借用期满一年借用人员也参照。
2、假期标准:
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0年,休假7天(后半年参加工作者3.5天)参加工作满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21年至30年者,休假15天;参加工作31年休假20天。
3、下列情况的当年或下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当年病假、疗养假累计超过45天的;2)、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3)、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5天的;4)、当年产假90天的。
4、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如当年已享受探亲假或六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其年休假减半。
5、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事假天数累计超过上述规定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6、假期审批手续仍按医院请假制度,逐级批准,报人事科备查。
七、病假:员工就诊应经保健科同意后去科室就诊(急诊例外)。员工住院经保健科同意后,由院长审批。出院后办理请假手续(所有员工挂家庭病床)。
八、事假:请事假以不工原则,本人申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批,三天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签署意见后报所属职能审批。
请假的程序、手续及审批权限
一、除七天节假日和星期天以外的假期都到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凭医师诊断证明,其它假期书写请假条,并需逐级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后,方为。
二、病假经本院保健科出具证明,报科主任、护士长批准,外病假条医院不予承认(特殊情况例外)。年休假由科室主任护士长审批。一周的病事假均须经分管院长最后审批(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做旷工)。探亲假、婚丧假等需经科室、职能、分管院批准方可,请假条一律交人事管理处备案。
三、科主任、护士长的假期需所属职能科室批准,分管院长签字尚可,职能科室人请假需经院长批准。
四、职工放射(疗)假、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科室安排,科室人签署意见,报系统主管审批(医疗系统由医务科、护理系统由护理部,院办等由所在科室审批),报人事科备案。全体中层干部外出,均需报院部批准(由分管签字方可),人事管理处备案。
五、婚假:须提前申请,经科室人同意后,报系统主管批准,送人事管理处备案。
六、丧假:先填申请单,经科室人签名,职能科室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管理处备案。
七、 产假:凭准生证和产科医疗证明,科室签署意见,月末报考勤时附考勤月报表上,报人事管理处登记。
八、哺乳假:由科室人签署意见,所属职能科室人签署意见、院部批准,报人事管理处登记。原则上不。
条 假期的使用
一、探望配偶,假期一次用完,分开和跨年度。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由科室书面申请,主管同意,报院部批准,可跨年度使用。
二、未婚职工探父母,假期须一次用完,不跨年度。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延期下一轮使用。
四、放射(疗)假,可分开使用,跨年度作废。
五、年休假:经批准后可分开使用,跨年度作废。
六、婚假(以结婚登记为准),当年使用,跨年度作废。
七、此制度解释权归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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