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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卫生制度
范文一、
一、医疗所需仪器设备及卫生材料,均由药房统一负责采购、供应、管理和维修。
二、采购计划由药房工作人员编制,报请主任(站长)批准后执行。
三、凡购入的器械、卫生材料等,必须履行严格的出入库手续。贵重仪器应由主任(站长)参加验收,入库上账立卡,建立仪器技术档案,制定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使用,定期维护保养。
四、失去效能的各种器械,要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器械报废由主任(站长)批准。
范文二、
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制度》、《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
1、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
告标志,在各机房门口设置工作指示灯。
2、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显眼位置设置“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的温馨提示标语。确需放射检查,请与医生说明并在知情同意书签字。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二、屏蔽防护
1、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2、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三、放射检查正当化和最优化的判断
1、医疗照射必须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核素现象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5、事实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行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配检时,应当对配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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