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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孕产妇转诊制度

时间:2022-03-28 01:45:01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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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孕产妇转诊制度

为加强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规范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建设,进 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特制定本办法。

卫生院孕产妇转诊制度

一、高危孕产妇转诊范围

高危孕产妇是指“凡妊娠期因某种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或导致 难产者”。现代医学认为:高危妊娠除病理因素外应该扩大到社会、经济、交通、 文化等社会高危因素。在产前检查时除发现有合并症和并发症的孕妇外,还应将 居住在高山偏远、交通不便、丈夫长期不在家以及观念落后、贫困的孕妇,也作 为高危孕妇来进行孕期高危管理,尽早处理,并动员她们提前住院待产。具体转 诊范围为:

1、孕妇进行高危妊娠产前评分达 10 分者须按常规要求逐级转诊,必要时可 越级转诊。评分标准参照卫生部《高危妊娠产前评分标准》(见附件 3)。

2、孕妇出现不明原因

的阴-道流血、腹痛、休克时。

二、组织管理

(一)卫生行政部门 1、市卫生局负责全市高危孕产妇急救转诊工作的行业规范管理、质量监督 和部门协调,并指定市本级有较强综合抢救能力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接受急危重症 孕产妇的上级转诊机构。成立孕产妇急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有关方面专家 成立市级孕产妇急救专家组 2、区(市、县)卫生局应成立孕产妇急救领导小组,并按照区域卫生规划, 设立县级产科急救中心,组织和调配县域内医疗急救资源,协调各相关单位参与危重孕产妇急救工作;负责村、乡、县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建设,并促使其正常 运转,确保高危孕产妇转诊通道畅通。

(二)妇幼保健机构 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是高危孕产妇转诊工作专业管理机构。 1、市妇幼保健院负责规范和指导市、县级高危孕产妇转诊网络建设、业务 管理,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筛查、管理、转诊及救治工作,组织对市、县相关技术 人员培训。 2、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县级产科急救中心和村、 乡、县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的建设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规范辖区内危急重症孕 产妇转诊管理;负责指导高危孕产妇筛查与管理,组织对乡、村卫生人员的技术 培训。

(三)其他医疗机构职责 负责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筛查、管理、救治及转诊工作。

三、高危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建设

高危孕产妇急救网络包括村、乡、县级孕产妇管理网络和县级产科急救中心 (分中心)、指定的市级以上有孕产妇急救能力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村级 村级妇幼保健人员或乡村医生掌握本村高危孕产妇的动态,及时与乡级妇幼 专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信息沟通、联系,督促高危孕产妇选择合适的医疗保健机 构进行产前检查与住院分娩,交通不便的地区,村委会应成立孕产妇护送小组, 负责护送孕产妇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产科急救中心住院分娩或救治。

(二)乡级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本乡(镇)高危孕产妇, 开展辖区孕产妇高危筛查、 早期 识别,做好信息上报与反馈,指导、督促高危孕产妇选择合适的医疗保健机构进 行产前检查与住院分娩。经核准能够开展助产技术的乡镇卫生院,必须成立孕产 妇初级抢救小组, 在进行产时和产后并发症初步抢救的同时, 严格执行分级就诊、 管理制度,及时将危重孕产妇向“产科急救中心(分中心)”转诊。中心卫生院 要分片(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负责帮助一般卫生院处理一般难产,不能处 理的难产要立即转送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不能延误,没有输血和抢救条件的一般 乡镇卫生院或中心卫生院原则上不开展剖宫产手术。

(三)县级产科急救中心(含分中心) 1、设置: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评估考核,每县设立 1 个产科急救中心(原 则上应设在县级综合医院),县域范围大、相对偏远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 下设 1-2 个区域性的产科急救分中心,卫生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符合规范的 “产科急救中心(分中心)”的名单。 2、建设标准:详见附件。 3、急救组织:县级产科急救中心(分中心)必须组建孕产妇急救专家组, 负责指导和参与孕产妇急救和相关急救技术的培训。专家组成员由当地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检验科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组长由急救中 心所在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担任,产科急救中心实行组长负责的分工合作和 24 小时值班的工作制度。 4、职责:负责接收辖区内的高危孕产妇转诊,承担危重孕产妇的诊断治疗 和抢救;负责产科危重病人的诊治,对下级医院提出的会诊抢救请求,应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指导并参与救治。按照分片转诊负责的原则,接诊的急救车在一般 情况下由接到抢救通知的单位负责,如果本院急救车外出,应迅速联系和落实其 他机构的救护车,并报告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协调附近医院解决,不能推诿延误 抢救时机。紧急情况下,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调配解决。如病情危重,县级产科急救中心难以处理,应立即转至市级以上有孕产妇急救能力的机构进行诊治。

(四)市级转诊机构 市人民医院和市妇幼保健院为市级接受高危、急重症孕产妇的转诊机构,负 责全市范围内高危孕产妇的市级接诊、急救和转诊。市级转诊机构应保证孕产妇 急救通道的畅通,简化入院手续、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延误危急重症病 人救治。

(五)其他医疗机构 其他经批准开设产科的母婴保健执业机构均应成立院内孕产妇急救小组,负 责院内产科急救、疑难会诊、讨论等工作,各执业机构要切实履行高危孕产妇的 诊治和转诊职能,凡不能正确诊断和处理的孕产妇,都要及时转至县级产科急救 中心或市级以上有孕产妇急救能力的机构进行诊治。要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对待转 诊,不能延误或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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