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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卫生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集体用餐的管理,保证饮食卫生,改善学生营养状况,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生食堂只集中供应本校的学生,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制的膳食和食品。学生集体用餐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第三条学生食堂卫生的管理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制,具体由学校总务处及生产经营者共同负责,学校负责校内的组织供应中的卫生管理工作,生产经营者负责采购、加工、供应等运营中的卫生管理工作。食堂内部的卫生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划片分工包干到人、责任到人,谁出问题谁负责、经济处罚到人。参与学生食堂管理人员应掌握必要的食品卫生和营养知识,应重视学生对饭菜质量的要求,发生食物中毒时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条学生食堂生产经营者应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的卫生许可证。食堂厨师须经食品卫生和营养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生产经营人员应按规定经体检合格取得健扛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在学生食堂工作。学生食堂从业人员每年要进行体检。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条学生食堂的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蜂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问、仪器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食堂加工操作间的瓷砖地面应易于清洗与排水;
第六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七条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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