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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计划卫生奖惩制度

时间:2022-03-27 03:40:58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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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计划卫生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宾馆计划卫生奖惩制度

第一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员工得到心理及物质上的满足,又要达到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上,争取更好业绩的目的。 

第二条 惩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员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水准,又要保障宾馆和员工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二章 奖惩的原则 

第三条 宾馆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包括宾馆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工作目标(承包指标)和临时工作任务。 

第四条 员工的表现只有较大地超过宾馆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够给予奖励。 

第五条 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宾馆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根据情节不同,均要给予相应惩戒。 

第六条 记过(不含)以上处分必须征得宾馆工会同意方可办理。 

第七条 处罚和过失单必须知达本人,本人有向上级及工会申诉的权利。 

第八条 该罚不罚护短的管理人员可以由人事部提出处罚,下达责任过失单。 

第九条 对宾馆内部的任何处理和处分,总经理有特赦权。 

第三章 奖励 

第十条 奖励的方法有经济奖励与行政奖励两种: 

(一)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 

(二)行政奖励包括嘉奖、记功、记大功。 

第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嘉奖,并颁发奖金200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全年累计五次者,正常之外晋升一级工资。嘉奖通报全宾馆。 

(一) 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二)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三)品行端正,一贯忠于职守,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四)其他对宾馆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 

第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记功,并颁发奖金500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全年累计三次者,正常之外晋升一级工资。并通报全宾馆。 

(一)维护宾馆安全,积极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确有实效者; 

(二)全年累计获嘉奖五次者; 

(三)连续三年,完成本职工作,无任何劣迹者。 

(四)对维护宾馆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的; 

(五)在生产、工艺设计、产品设计、设备改造、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较好效果的;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记大功,并颁发奖金1000元。全年累计两次,正常之外晋升两级工资。奖励及奖金在全体员工大会上颁布。 

(一)开发、工艺设计、产品设计、设备改造、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重大成果者; 

(二)全年累计获记功三次者; 

第十四条 宾馆对第十三条(一)款中新产品开发项目负责人,除予以记大功奖励外,另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五条 任用与提升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受过奖励的员工,对德、才兼备者还可破格提升。 

第十六条 奖励事项如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奖金按参加人数以一定的比例分配。 

第十七条 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奖励,由其直接上级提出,凡与工作无关的,由见证人提出,均需填写奖励单。奖励的核实人为人力资源部,批准人为总经理。奖励的办理见员工奖励程序。 

第四章 惩戒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的标准(规章制度、岗位描述、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等)检查员工的表现,对达不到标准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检查员工对宾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如果违反有关纪律、规章制度,称为违纪过失,填违纪过失单。 

(二)考查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如果因失职而使自己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部分工作受到损失,称为责任过失,填责任过失单。 

第十九条 惩戒的方式有经济处罚与行政处罚两种: 

(一)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发奖金或工资、降低工资标准。 

(二)行政处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开除。 

第二十条 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并罚款()元。 

(一)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怠慢工作者; 

(三)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经劝告不改正者; 

(四)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及工作调动者; 

第二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并罚款()元。 

(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宾馆权益者; 

(二) 在工作场所喧哗、嘻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三)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第二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罚款()元。 

(一)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三次以上者; 

(二)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事实但情节轻微者; 

(三)因个人原因致工作失误造成2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损失者; 

(四)故意损坏宾馆重要文件或财物者; 

第 二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视情节予以辞退或开除并处罚款()元。 

(一)偷盗、侵占同事或宾馆财物经查事实者; 

(二)在执行公务和对外交往中索贿、受贿,收取回扣数额较大者; 

(三)在宾馆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四)造谣惑众诋毁宾馆形象者; 

(五)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宾馆同类业务者; 

(六)在职期间负有刑事处分者; 

(七)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宾馆印信严重损害宾馆权益者; 

(八)吸食毒品或唆使他人吸食毒品者并未构成犯罪者; 

(九)年度内累计记大过两次者。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员年度被记大过者,将并处以降职或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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