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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为妥善安置改革中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为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预防、医疗、保健服务需求,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卫生人才结构,促进卫生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
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建设。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坚持依法办事,确保公平公正。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操作程序,确保分流安置工作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和-谐稳定。实事求是,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范围对象
本办法所指分流人员,为2014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两类人员:一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正式职工(指经县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审批办理了相关手续的正式工作人员);二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非正式职工(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小集体人员)。
三、安置措施
(一)正式职工分流人员
1. 系统内挖掘岗位再就业。未聘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人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在本县(市、区)卫生系统内集中所有空缺岗位和其他新增岗位,统一组织分流人员进行再次竞聘上岗;今后三年,县(市、区)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2. 内部退养。截至2014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分流人员,本人自愿,可以办理内部退养。内部退养人员待遇可以参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执行。参加养老保险的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单位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国家及省出台新的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时,按相关规定执行。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办理病退。
3. 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支持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政策上的支持和五年内税收方面的优惠。分流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原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解除人事关系前1个月原基本工资的补偿金。自谋职业的分流人员,其原在事业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分流后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4. 分流人员过渡安置。分流过渡期为三年。分流人员按以下规定发放生活补贴:第一年按原基本工资加在职同条件受聘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的80%计发;第二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在职同条件受聘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计发;第三年起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直至找到新的工作岗位。
分流人员必须在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手续。过渡期内分流人员重新在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就业的,按事业单位人员办理调动手续,档案工资按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核定。
5. 支持学习深造,培养基层人才。对40周岁以下(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第3条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外,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乡镇卫生院有相应空缺岗位,通过竞争上岗,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如无空缺岗位,也可由县级卫生部门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乡镇卫生院或行政村卫生室参加竞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二)非正式职工分流人员
此类人员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
1. 给予经济补偿。对通过竞聘未能上岗的非正式职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解除聘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书面通知本人。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本人1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标准为本人解除人事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 落实相关保险。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3. 积极推荐聘用。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乡镇卫生院帮助联系、推荐到行政村卫生室竞聘。
四、组织实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明确实施步骤。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组织、卫生、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要明确责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经费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完成本区域的分流人员安置任务。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由县(市、区)卫生部门牵头,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乡镇党委、政府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安置分流人员的相关工作,有空岗的乡镇要顾全大局,按照组织的统一安排,积极接收分流人员。在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未完成前,各乡镇卫生院除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一律不许新增补充工作人员。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分流人员安置实施方案,按规定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分流人员应逐人填写《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意愿表》,经县(市、区)卫生、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在定岗工作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2. 落实政策,解除分流人员的后顾之忧。各级党委、政府要不折不扣执行此项政策,保证落实到位。对分流人员上述规定的相关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学费补助、内部退养和病退人员待遇等费用支出,由省、县财政部门按5:5比例分担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相关 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分流人员办理档案管理、流动、职称评定等手续(五年内免收代理费)和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事宜。
3. 加强民-主监督,严肃组织纪律。各地要主动向乡镇卫生院职工宣传分流人员安置的政策、措施,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肃组织人事纪律,确保分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4. 做好分流工作,维护和-谐稳定。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自觉做到讲政治、讲大局、讲党性,积极支持做好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稳定问题,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宣传引导,精心组织,逐人落实,妥善安置。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分流人员,务求把各类矛盾化解在基层,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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