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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周转房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场)卫生周转房的管理与合理使用,维护卫生院的整体利益,保障职工的正当权益,根据《温泉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温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周转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标准适度、经济适用和新建、改造与维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卫生周转房建设适用于全县乡镇场卫生院。周转房建设项目由乡镇卫生院提出申请,卫生局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确定周转房建设项目和规模。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卫生周转房建筑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温泉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的规定,单套建设面积控制在40—50平方米左右。
第五条 卫生周转房的建设资金由财政拨款。建设项目的招标和施工由卫生局和乡镇卫生院共同管理。
第六条 卫生周转房资产所有权为卫生院所有。入住对象为所在卫生院的城乡交流医生、援疆医生和无住房的职工(优先考虑非本地居住在职人员)。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成立卫生周转房管理小组,切实加强卫生周转房的管理;制订本院周转房管理细则,经职工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卫生周转房的入住对象按照德、能、勤、绩、廉以及年龄、资历、家庭人口等相关条件确定。
第九条 入住对象初步确定后在卫生院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根据群众意见最终确定入住对象。经公示如有不符合入住条件或者放弃入住权利的,由卫生院根据个人申请和相关条件依次递补。
第十条 卫生院与入住职工签订住房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入住职工居住期间按照规定缴纳水电费、暖气费。
第十三条 卫生周转房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如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者连续六个月闲置不住,卫生院有权收回并另行安排。
第十四条 入住职工因工作调动、退休、退职或死亡等情况必须按协议及时退房。
第十五条入住职工不得改变周转房结构或擅自进行装修,否则卫生院有权回收住房。
第十六条 卫生周转房如因非人为因素出现漏水、停电、停水、墙面脱落、地面脱落等情况,由个人提出申请,卫生院进行维修。如人为造成损坏由卫生院负责维修,住户承担费用。室内插座、灯泡、开关、水龙头等易耗品的损耗由住户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卫生院有关工作人员在卫生周转房分配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其他情况参照《温泉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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