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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环境卫生整治制度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根据村镇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村镇居民家庭用厕所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卫生标准,旱厕、化粪池应当及时掏运。
(十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总体规划建设村镇垃圾处理场,处理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池,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清运;无力自行清运的,由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有偿代运。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在乡镇辖区内的主要道路行驶的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物和液体的机动车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洒漏。
(十四)集镇内,家畜家禽实行圈养,禁止在街区散放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畜家禽。
(十五)村镇环卫机构和人员应当定期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对破损、陈旧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更新或者修复,保持完好。
村镇环卫机构和人员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对建制镇镇区内单位和居民排放的垃圾,可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环境卫生管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十六)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不得乱泼脏水,不得乱倒垃圾,不得乱堆杂物。
四、监督检查
(一)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市容局、建委、爱卫办等部门参加,组成考核验收小组,具体实施考核验收工作。
(二)考核验收工作分阶段进行,每月进行一次,对照《濉溪县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进行明查、暗查、随机查,检查结果以“扣分通知书”形式通知相关乡镇。
(三)考核验收小组每季度将考核检查情况通报一次。
(四)考核采取百分制,取前三名为先进单位。
(五)先进单位的乡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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