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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院核心制度
一、首诊负责制度
一、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
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
二、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
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
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
室医师会诊。
三、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
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四、对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如
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应报告科主任及医院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会
诊。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住院或转院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
员陪同护送;如接诊条件所限,需转院者,首诊医师应与所转医院联系安
排后再予转院。
五、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特别是急、危、重患者时,有组织相关人
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一、建立三级医师治疗体系,实行主任医师
(或副主任医师、科主任)、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二、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科主任)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住院医
师和相关人员参加。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科主任)查房每周2次;主
治医师查房每日1次。住院医师对所管患者实行24小时负责制,实行早
晚查房。
三、对急危重患者,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
时可请主治医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科主任)临时检查患者。
四、对新入院患者,住院医师应在入院8小时内再次查看患者,主治医师应在
48小时内查看患者并提出处理意见,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科主任)应在
72小时内查看患者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处理提出指导意见。
五、查房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如病历、X光片、各项有关检查
报告及所需要的检查器材等。查房时,住院医师要报告病历摘要、目前病
情、检查化验结果及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上级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
检查,提出诊治意见,并做出明确的指示。
做好发言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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