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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卫生监测信息制度
各级妇幼卫生监测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有关妇幼卫生监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切实督促落实,明确责任报告人的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奖惩制度
各级妇幼卫生监测单位应制定本辖区内的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将妇幼卫生信息安全落实到各机构、各部门、各责任人,并制定和落实相关奖惩制度,提高妇幼卫生信息数据的安全意识。
各级妇幼卫生监测单位应建立健全妇幼卫生信息安全情况的调查、检查和督导制度,有计划地进行本行政区域的妇幼卫生信息安全核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妇幼卫生信息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保障妇幼卫生信息安全。
二、加强妇幼卫生监测业务培训规范
各级妇幼卫生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妇幼卫生信息安全工作的客观需求,加强工作人员的网络化信息技术培养和信息安全培训工作,整体提高从事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
强化规范意识和管理意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机制的法律和规范,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落实本地本部门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切实做到用制度去规范工作。
负责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科室,应制定信息安全管理的具体科室制度,明确妇幼卫生信息妥善采集/保存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制定“个人隐私保密协议”,在采集妇幼卫生个案信息时,需与妇幼卫生信息个案本人或家属共同签署“个人隐私保密协议”。
三、妇幼卫生监测人员管理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
各负责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个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及其妇幼卫生信息采集的方式、方法和步骤进行妇幼卫生信息个案采集;已采集信息应及时上交并妥善保存,不得以任何途径向与工作无关的任何人透露采集到的妇幼卫生相关信息。
1.妇幼卫生监测信息数据上报时必须经主管院长审核后专人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部分重要数据按保密文件上报。
2.妇幼卫生监测信息数据原始报表(纸质)和电子存储设备(电子版)存放必须专门上锁,钥匙专人管理。
3.非妇幼卫生监测人员使用数据时必须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4.政府有关部门使用妇幼卫生监测信息数据时必须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使用。
5.任何个人及未经审批的部门不得使用监测数据。
6.基层保健科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将数据提供给他人及其它部门、单位。
7.存放备份数据的介质必须具有明确的标识。备份数据必须异地存放,并明确落实异地备份数据的管理职责。
8.注意计算机重要信息资料和数据存储介质的存放、运输安全和保密管理,保证存储介质的物理安全。
9.数据恢复前,必须对原环境的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有用数据的丢失。数据恢复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数据恢复手册执行,出现问题时由技术部门进行现场技术支持。数据恢复后,必须进行验证、确认,确保数据恢复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10.数据清理前必须对数据进行备份,在确认备份正确后方可进行清理操作。历次清理前的备份数据要根据备份策略进行定期保存或永久保存,并确保可以随时使用。数据清理的实施应避开业务高峰期,避免对联机业务运行造成影响。
11.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数据管理部门需与相关部门制定转存方案,根据转存方案和查询使用方法要在介质有效期内进行转存,防止存储介质过期失效,通过有效的查询、使用方法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转存的数据必须有详细的文档记录。
12.管理部门应对报废设备中存有的程序、数据资料进行备份后清除,并妥善处理废弃无用的资料和介质,防止泄密。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妇幼卫生监测信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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