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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各类卫生监督员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方可受聘为卫生监督员。
二、卫生监督员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下列监督职权,完成上级交付的卫生执法任务:
(一)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二)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依法进行取证并索取有关资料;
(三)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并送交检测机构;
(四)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五)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六)宣传卫生法规和业务知识,指导、协助有关单位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七)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交付的其它监督任务。
三、卫生监督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四、卫生监督员必须做到: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忠于职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风纪严谨,证件齐全,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
(四)遵守监督执法程序,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和制度;
(五)取证及时、全面,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六)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八)遇有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主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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