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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工作制度汇编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创建”基本要求
一、亮证经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显著位置集中悬挂有效卫生许可证 、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杜绝无证从事公共场所经营行为存在。A级住宿和游泳场所等量化分级等级牌应摆放在接待服务前台。
二、持证上岗: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佩戴合格的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复印件应放在经营场所服务台备查。
三、制度上墙:在前厅或相应的区域悬挂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前厅悬挂“五病”调离制度及卫生管理制度)。
四、“五病”调离:有每年“五病”调离检出及调离情况记录本,详细记录“五病”检出和调离情况。记录要保存三年。
五、消毒间要求:消毒间设有符合消毒规范的水池、消毒桶、消毒柜等设施,去污池、消毒池、清洗池或消毒容器应标识明确;消毒池或容器液位线清晰;洗涤剂、消毒药、消毒药量杯(自设容器有标识及刻度)配备到位。
六、公共用品消毒: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上墙(消毒间或消毒区域),每日填写消毒记录单,记录所有需要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当天消毒的数量。
七、公共用品外送消毒:有消毒单位资质证明、洗消协议合同、每次接收数量和抽查记录。
八、环境及个人卫生:保持内外环境和设备设施整洁,保持从业人员良好个人卫生状况。
九、管理档案:建立公共场所从业单位卫生管理档案(各项制度、记录本单、监督意见书、内部卫生管理检查、卫生整改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等整理入档)。
十、室内公共场所应全面禁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识。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制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持证(明)上岗,并按规定定期体检。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做到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100%,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调离情况和应对措施。
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 建立“五病”调离人员登记本,做好“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记录本保存三年。
六、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健康状况管理应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制
文化 娱 乐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一、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
二、卫生制度健全,客用公共用品、用具(茶具、杯具)符合卫生要求,
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座椅沙发布套保持清洁,定期更换,并进行清洗消毒。建有各类物品消毒记录。
三、歌舞厅设杯具专用消毒间(标志明显),具备上、下水和三个水池(去污、消毒、清洗池标牌),消毒制度张贴上墙;配备消毒柜和杯具保洁橱柜。
四、客用棉织品要有专用洗消间及洗涤、消毒设备;如外送清洗,需提供洗衣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及发票备查。
五、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六、具备机械通风设备并正常运转,集中空调卫生管理达到标准和要求。
呼吸道传染病流季节应加强室内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
七、卫生间卫生清洁 ,无异味,有独立的排风设备。设有防蚊、蝇、鼠、蟑等设施、措施。禁止吸烟并有禁烟标志。
八、建有“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从业人员,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公共 浴 室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一、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
二、卫生制度健全。客用公共用品、用具符合卫生要求,做到一客一换一
消毒。建有各类物品消毒记录,按规定程序清洗消毒。搓澡巾应为一次性用品。
三、禁止就浴禁忌(皮肤病、性病等)告示张贴醒目。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五、设浴池的,须配备循环过滤设备,确保正常运转并定期反冲洗,严禁直给浴池投消毒药。浴池每晚须彻底清洗消毒。
六、提供杯具的,设专用消毒间(标志明显),具备上、下水和三个水池(去污、消毒、清洗池标牌), 消毒制度张贴上墙;配备消毒柜和保洁橱柜。
七、客用棉织品(浴巾、浴衣、垫巾)要设置洗消间及洗涤、消毒设备;如外送清洗,需提供洗衣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及发票备查。拖鞋应设置专用消毒桶,修脚工具、梳子等应按照理发用具要求进行消毒。
八、具备机械通风设备,并正常运转,集中空调卫生管理达到标准和要求。
九、更-衣室、休息室、淋浴间干净整洁,卫生间设有独立的排风设备,无
异味。卫生设施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设有防蚊、蝇、鼠、蟑等设施、措施。
十、建有“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从业人员,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十一、禁止吸烟,并有禁烟标志。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理 发 美 容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一、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
二、卫生制度健全。客用公共用品、用具符合卫生要求,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建有各类物品消毒记录,按规定程序清洗消毒。胡刷、美容唇膏、唇笔应为一次性用品。理发围巾应经常清洗更换。
三、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立清洗消毒间(标志明显);50平方米以下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消毒区域及消毒设备设施。消毒制度张贴上墙。消毒间应具备上、下水和三个水池(去污、消毒、清洗池标牌);配备消毒柜和保洁橱柜。如外送清洗棉织品,需提供洗衣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及发票备查。
四、理发、染发、烫发的毛巾、刀具应分开使用,清洗消毒后分类存放。
五、烫染区域或操作间须具备独立机械排风设备,集中空调卫生管理达到标准和要求。
六、室内地面碎发及时清扫,保持室内清洁,操作台面和理发工具表面无碎发残留。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七、单独备有皮肤病人专用理发工具,用后即时消毒,标志明显。
八、卫生设施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设有防蚊、蝇、鼠、蟑等设施、措施。
九、建有“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从业人员,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十、禁止吸烟,并有禁烟标志。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旅 店 住 宿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一、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
二、卫生制度健全。客用公共用品、用具符合卫生要求,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客用毛毯、棉被、枕芯三个月更换清洗一次。建有各类物品消毒记录,消毒制度张贴上墙,按规定程序清洗消毒。脸( 脚 ) 盆标志清楚。设无烟客房或无烟楼层,并有禁烟标志。
三、根据经营规模和楼层分布,分设杯具专用消毒间(标志明显),具备上、下水和三个水池(去污、消毒、清洗池标牌),配备消毒柜和保洁橱柜。
四、客用棉织品及拖鞋、脸( 脚 ) 盆等要设置洗消间(如洗衣房)及洗涤、消毒设备;各类棉织品如床单、毛巾、浴巾、垫巾、桌布等要分类回收、洗涤、消毒和存放。如外送清洗棉织品,提供洗衣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及发票备查。应设置拖鞋专用消毒桶。
五、客房及卫生间每日清洁消毒,按照开窗通风—卫生设施表面消毒—整理打扫房间—更换用具用品—擦拭桌面-卫生设施清洗消毒顺序进行。公共卫生间及盥洗室有独立排风设备,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
六、工作车合理设置并采取保护措施分别存放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防止交叉污染。清洁面盆、浴盆、恭桶的工具应分开存放,各类抹布标识明显,要分类使用、定位摆放,专布专用,并及时清洗消毒。
七、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八、设有防蚊、蝇、鼠、蟑等设施、措施 , 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符合有关考核标准。集中空调正常运行,达到卫生管理标准和要求。
九、建有“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从业人员,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商场 书 店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一、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
二、从业人员随身持有效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
三、卫生制度健全,档案齐全。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五、机械排风设备正常运转。集中空调正常运行,其卫生管理达到标准和要求。
六、设有防蚊、蝇、鼠、蟑等设施、措施 , 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符合有关考核标准。
七、公共卫生间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 ,无异味,有独立的机械排风设备。
八、禁止吸烟,并有禁烟标志。
九、建有“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从业人员,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游泳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一、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
二、皮肤病、肝炎、红眼病、心脏病等禁泳标志张贴醒目,设有红眼病检查岗。
三、卫生制度健全。客用公共用品、用具符合卫生要求,做到一客一换一
消毒。提供的棉织品、拖鞋等,应设置清洗消毒间和相应消毒设备设施(拖鞋设专用消毒桶),消毒制度张贴上墙。建有各类物品消毒记录,按规定程序清洗消毒。如外送清洗棉织品,需提供洗衣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及发票备查。提供梳子等应按照理发用具要求进行消毒。
四、环境整洁, 池水清澈透明,水中无漂浮异物、无沉积物,池壁光洁。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定期委托检验,每日4次以上自测(余氯、PH值、水温、室温等)及维护消毒记录齐全。
五、池水游离氯保持在 0.3-0.5mg∕L。设强制浸脚池并正常使用,余氯5-10mg∕L,每4小时更换一次。儿童涉水池不与成人池连通,连续补充新水余氯保持在 0.3-0.5mg∕L。
六、循环过滤机械加药设备正常运转并定期反冲洗,每日定时给泳池补充
新水,严禁直给泳池投药。
七、机械通风设备正常运转,集中空调卫生管理达到标准和要求。
八、更-衣室、淋浴间、卫生间干净整洁,无异味。卫生设施保持清洁并
定期消毒,设有防蚊、蝇、鼠、蟑等设施、措施 。禁止吸烟并设有禁烟标志。
九、建有“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从业人员,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十、禁止吸烟,并有禁烟标志。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体育场馆卫生管理制度
一、体育场馆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二、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三、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的要求。
四、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五、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复检和复训。
六、室(场)内禁止吸烟,并有禁烟标志。
七、有空调的室内场馆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八、卫生间应有有效的独立机械排气装置。间内应保持清洁卫生,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管理制度
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馆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二、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三、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的要求。
四、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监测。
五、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六、空调场所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七、室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八、应保持室内环境清洁和安静。
九、卫生间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应有有效的排气装置。设座厕者必须是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医院候诊室卫生管理制度
一、候诊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安静。
二、 室内应采用湿式清扫,垃圾废弃物应日产日清。卫生间应随时清扫、消毒、保洁。
三、 候诊室应有通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四、 候诊室内禁止吸烟及从事污染环境的其他活动。
五、 候诊室内应设有痰盂和污物箱。痰盂和污物箱应每日清洗和消毒。
六、 不得在候诊室内出售商品和食物。
七、 候诊室内不设公用饮水杯。
八、 应有健全的消毒制度,疾病流行时应加强消毒(传染病专科医院应一天一消毒)。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管理制度
一、等候室(含机场隔离区,下同)的内外环境应清洁整齐,地面应无垃圾废弃物和痰迹等。
二、 等候室的室内外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果皮箱等卫生废,并保持清洁,做保持清洁,做到定期消毒;垃圾储运应密闭化,日产日清。
三、 等候室内应设公用饮水处,未经消毒的公用茶具不得供旅客使用。供水设施及饮水水质应符合卫生要求和GB 5749 规定。
四、 等候室外应按旅客流量设置相应数量的卫生间。卫生间的布局应合理,必须有单独通风排气系统;卫生间内不处设座式便器,卫生间地面、墙裙应使用便于清洗的建筑材料,有地面排水系统;卫生间应每日定时清扫,做到无积水,无积粪、无明显臭味。 3.2.5 等候室内禁止吸烟。宜在有通风设施地方设单独吸烟区。
五、 等候室应有防虫、防鼠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达到全国爱卫会的考核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饭店(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一、餐厅内外应保持清洁、整齐,清扫时应采用湿式作业。
二、 各类空调饭馆(餐厅)内必须设洗手间。食(餐)具应执行GB 14934 规定。
三、 供应的饮水应符合GB 5749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壁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四、 餐厅每个座椅平均占地面积不得低于1.85m2。
五、 旅店的餐厅必须与客房、厨房分开,要有独立的建筑系统及合理的通道相连接。
六、 餐厅内部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七、 根据餐厅席位数,在隐蔽地带设置相应数量的男女厕所,厕所采用水冲洗式,禁止设座式便桶,厕所内应有单独排风系统。
八、 餐厅应有防虫、防蝇、防蟑螂和防鼠害的措施,应严格执行全国爱卫会除四害的考核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
一、经营性公共场所给客人提供的公共用品用具(棉织品、杯饮具、拖鞋、理发美容工具、修脚工具、脸脚盆等)应一客一换一消毒。
二、公共场所应设立公共用品、用具消毒间。配置足够清洗消毒设备设施和容器;棉织品和公共杯饮具应分别设专用消毒间;可选适宜地点设置公用拖鞋清洗消毒处,配备标志明显的拖鞋消毒桶;消毒制度张贴上墙,设专人负责消毒,并做好每日消毒物品的消毒记录。
三、消毒间内设施:三个水池(去污、消毒、清洗池标牌),消毒池标有明显的水位线;有足够的消毒药品;有消毒药物配比量杯(自设容器须标液位线);有消毒柜及已消毒物品存放柜。消毒间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与消毒无关的杂物。
四、使用的各类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用含氯制剂消毒药品的,按照使用说明配比消毒液。使用84消毒液,一般取1份消毒药兑200份自来水。
五、消毒程序:去污清洗→3-5‰消毒液浸泡20分钟→ 流动水冲净→消毒柜(臭氧、紫外、热力)消毒→已消毒物品保存柜保存。
六、理发用品(梳子、推子、刀剪)消毒:可用含75%医用酒精棉球擦拭,再置于消毒柜内消毒。
七、对面盆、浴盆、恭桶等顾客直接接触的卫生设施应定期进行表面消毒处理。
八、已消毒用品用具应达到公共场所用品用具卫生标准,保洁存放备用。
九、外洗客用棉织品的单位,应有清洗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物品清洗合同及发票,备查。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公共卫生工作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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