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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财政绩效考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财政局机关各科室及二级单位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和奖惩机制,推动市财政局各项工作争创一流业绩,根据市直单位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和全省财政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考核是指市财政局对各科室、二级单位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所进行的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及奖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各科室和二级单位。
第四条市财政局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市财政局局长为组长,局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绩效考核办公室,考核办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单位由人事科、办公室、监察室、党办、法规科、预算科、工会、服务中心组成。考核办设在人事科,负责绩效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绩效考核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提出年度责任目标和绩效考核任务,分解年度责任目标。
(二)研究和协调解决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管理的重大问题。
(三)提出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相关考评办法。
(四)督促检查各科室、二级单位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五)组织对各科室、二级单位年度责任目标的考核。
(六)负责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绩效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绩效考核主要考核各科室、二级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工作业绩。主要包括业务职能工作和共性综合工作两部分。
(一)业务职能工作。主要包括:(1)“三定”方案明确的职责,(2)省财政厅下达的目标考核任务,(3)市政府“十件实事”和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落实任务,(4)争取项目资金目标等。
(二)共性综合工作。主要包括:(1)、市政府中心工作落实情况,(2)机关文明创建和干部作风建设工作,(3)党风廉政建设工作,(4)干部培训学习工作,(5)党建工作,(6)机关公文办理工作,(7)财政信息宣传工作,(8)财政法制工作,(9)机关部门预算执行工作,(10)机关清洁卫生。
第七条工作目标制定。业务职能工作责任目标确定程序:先由各单位制定《主要职责和工作质量目标任务考核表》上报局考核办,然后由局考核办组织全局各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对考核表内容进行民-主评定,最后由局党组审核批复。
共性综合工作责任目标确定程序:先由局考核办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制定,然后报局党组审核批复。
局党组确定各科室、二级单位的责任目标后,各科室、二级单位要按照能力席位标准及岗位责任,将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人。
第三章绩效考核的办法
第八条实行“百分制”和加分、减分量化考核办法。考核基础分为100分(考核目标分值和共性综合部分评分表见附表),另实行加分、扣分办法。考核结果按分数排序。
第九条考核程序实行自查申报和核查认定。
(一)自查申报。各科室和二级单位对照年度责任目标以及年内安排的阶段性中心工作和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写出年终总结报告,进行自查评分,按规定时限将总结报告、自查评分结果、评分依据报送局绩效考核办。
(二)核查认定。由局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绩效考核办负责组织实施。
1、业务工作部分(分值40分),由局绩效考核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各科室、二级单位上报的总结报告、自查评分结果、评分依据进行考核认定。
2、共性综合部分(分值40分),由局绩效考核办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进行考核认定。
3、局党组综合评定(分值20分),局党组对各科室、二级单位全年工作情况采取无记名打分,汇总取平均分后计入总分。
4、加分扣分部分,由局绩效考核办各成员单位或指定的考核单位进行考核认定。
第十条加扣分项目的确定。
(一)加分项目:(括号内为审核认定单位)
1、为招商引资作出重大贡献的加5分。(局绩考办)
2、真正通过本单位努力争取额外政策性、专项资金数额超过500万元以上(不包括正常增长部分,不包括县市区自身努力争取的部分)或为本单位争取业务经费超过其他市州平均水平40%以上的加5分,争取资金在100万元—500万元或争取业务经费超其他市州平均水平20%—40%的加2分。(预算科、局绩考办)
3、获得财政部、省财政厅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含财政部司局级奖励,不含财政厅处室奖励)加5分,获得省财政厅各处室奖励的加2分(多次表彰的不重复加分),如奖项内容属全局性的工作,且涉及多个科室的,牵头承办科室只能得50%的分。此项各单位最多只能加5分。(人事科)
4、获得、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加5分。获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级综合管理部门(如机关工委、纪委等)表彰的加2分(多次表彰的不重复加分),如奖项内容属全局性的工作,且涉及多个科室的,牵头承办科室只能得50%的分。所有获奖项目的认定以奖牌、证书和通报考核年度的落款日或有明确表彰年度的时间为依据。此项各单位最多只能加5分。(人事科)
5、创造的经验、成果被权威部门认可,并在全省系统内推广的(有正式文件)加3分。(人事科)
6、本单位中有干部荣获市以上“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加3分。(人事科)
7、撰写经验材料、调研文章、理论文章被中办、国办、人民日报、求是等采用或获奖的每篇加3分;被财政部、、省政府、一般国家级报刊采用或获奖的每篇加2分;被省财政厅和、市政府有关内部刊物、采用或获奖的,每篇加1分。一篇文章重复采用的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此项各单位最多只能加5分。(办公室)
8、完成宣传信息目标基数的,超一条加0.2分,最高不超过1分。宣传信息被国家级、省部级采用的,每篇(条)分别加1分、0.5分,一篇宣传信息重复采用的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信息引起市、厅级领导重视,受到领导批示的,另加1分。此项各单位最多只能加5分。(办公室)
9、年度部门预算经费节约10%以下的加1分;节约10%—20%的加2分;节约20%以上的加3分。(办公室)
10、其他具有创新性、对全局工作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荣誉的。经局党组研究后,加1—3分。(人事科局绩考办)
11、对服务全局工作的综合性科室根据其工作满意度,经局党组研究后,加1—3分。(人事科局绩考办)
(二)扣分项目:(括号内为审核认定单位)
1、本单位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中有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扣10分。(监察室)
2、本单位工作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发生上访等重大问题,影响社会大局稳定的扣5分。(办公室)
3、本单位工作人员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扣5分。(办公室)
4、在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时,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重大损失的扣5分。(办公室)
5、因活动组织不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扣5分。(办公室)
6、单位工作被、市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通报批评的扣5分。属全局性工作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单位扣50%的分。(人事科)
7、因违反工作纪律被市纪委或市“治庸办”通报的扣3分。(监察室)
8、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作风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且查证属实的扣3分。(监察室)
9、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扣3分。(监察室)
10、承办、市政府督办工作不力,或者承办市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不按时限和要求办理的,或者建议提案人对承办件回复不满意的扣3分。(办公室)
11、年度部门预算经费超支10%以下的扣1分;超支10%—30%的扣2分;超支30%以上的扣3分。(办公室)
第四章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一条按照鼓励干事创业、实行奖优罚劣的原则,考核结果与干部任用、评先表彰、奖金发放、公务员年度优秀等次的确定挂钩。对于排名在前三位的单位,除正常奖励外,另由市财政局机关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对于排名前三位的单位,不需要经过民-主投票,即为局先进单位,其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可确定为30%。对于连续三年排名前三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将在干部提拨任用上优先考虑。对于连续三年排名后三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将调离岗位或降职使用。
第十二条各科室、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个人绩效与干部任用、评先表彰、奖金发放、公务员年度优秀等次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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