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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人员绩效考核

时间:2022-05-19 17:54:45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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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人员绩效考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财会人员工作积极性,客观反映其工作实绩,建立按绩效进行奖金分配的管理机制,引导其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服务质量和工作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周期为一个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考核仅指奖金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月度实际情况逐月进行考核记分,年度累计计算,作为年终一次性奖励分配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部委派的有关单位财务人员。

第二章  考评原则

第五条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即考评方法、内容、标准、结果一律公开,不搞暗箱操作,并一视同仁,严格按标准考核,不搞平衡调节。

第六条  按照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即被考核人的直接主管为第一考核人,第一考核人的直接主管为第二考核人。第一考核人具体负责下属员工绩效考核工作,第二考核人除对直管下属实施考评外,还负责对第一考核人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考核结果的审核、确认。

第七条  激励与绩效挂钩原则:即按考核结果进行奖金分配,并作为年终评比、岗位调整、培训、技术职务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考核与申诉相结合的原则:即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并允许被考核人申诉,进行解释,反映自己的意见。

第九条  沟通反馈与改进工作的原则:即考核人与被考核人就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工作要求等进行双向沟通交流,促进绩效考核及其他各项工作的改进。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第一考核人对财务科一般会计人员按其所在岗位的考核内容及标准,逐岗进行考核。

2、第二考核人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对第一考核人进行考核。

3、将考核结果通报被考核人,并记录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对第二考核人的考核,由财务部领导和驻在单位负责人分别担任第一考核人和第二考核人。

第十二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不服时,允许向考核人申诉。

第十三条  考核人接到申诉后,应当进行复议,认为申诉理由充分,可以变更考核结果,并通知申诉人;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考核结果,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诉人对复议结果不服者,可以向财务部领导再申诉,在申诉期间暂不改变原考核结果,待接到财务部通知后,再按通知执行。

第四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分为岗位业绩考核与基本考核二个方面,岗位业绩考核占60%,基本考核占40%。

第十六条  岗位业绩考核是根据各岗位工作性质不同制定的,具体考核内容详见《岗位说明书》(附件二)。有一人多岗的财务科,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确定各岗位权重,采取加权法计算被考核人得分。财务科还可根据各人承担工作的复杂程度与工作量大小,适当调整分值,每月最高不超过10分。

第十七条  基本考核指根据各岗位共性内容所确立的考核,总分40分。由下列考核内容及标准组成:

1、劳动纪律方面(10分):

(1)当月迟到或早退者,一次扣0.5分,最多扣5分;

(2)有事既不请假,又不在岗者(含班中临时有事),一次扣1分,最多扣5分;

2、工作质量方面(15分):

(1)负责的账簿在次月15日前未登记完毕者、年度过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者,扣2分;

(2)会计账簿登记错误,经检查后才发现者,视情节扣1—3分;

(3)会计报表报出后才发现错误者,视情节扣1—5分;

(4)记账凭证印章不全者,每发现一处扣0.1分,最多扣5分;

3、工作态度方面(5分):布置的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者,视情节扣1-5分;

4、其他方面(10分):工作出现其他失误,给本科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扣5-10分;

第十八条  特记事项加、扣分:对本年度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文章或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单位采纳等事项,可酌情加分,每次最高不超过20分;对因工作出现失误,给本单位及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事项,可视情节扣分直至扣完为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扣奖直至年度奖金扣完为止,同一过错,不重复扣奖(涉及厂规厂纪其他处理者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本办法自二00三年六月一日起在有关单位试行,解释权属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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