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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高管绩效考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行经营发展战略,引导全行转变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加快培育和提升核心竞争力,有效推动我行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评”为考核评价。考评对象为:省行营业部及其总经理、各二级分行及其行长。
第三条 考核指标体系以提高核心竞争力为导向,力求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客观公正、操作简便;考评工作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和真实性原则。
第二章 考评方式
第四条 实行基本指标绩效考评、市场竞争力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考评方式。
基本指标绩效考评实行千分制考核,运用统一的指标、标准值和指标权重,采用标准差计分方法,对各行业绩进行评价,用以反映各分行的整体经营水平;市场竞争力评价实行千分制考核(详见市场竞争力评价办法),主要对当年重点产品营销指标、重点客户营销指标进行多-维度考核,以反映各行当年市场竞争业绩。
第五条 基本指标绩效考评以绩效价值为核心,设置效益管理、持续发展、风险控制和加扣分项目四类指标。效益管理和持续发展指标标准值参考国际同业先进水平及系统先进水平确定,指标权重依其对经营管理的影响程度分别确定(附表1):
(一)效益管理类(基本分权重440分)
1、经济资本回报率(基本分权重140);
2、人均EVA(基本分权重140);
3、总资产净回报率(基本分权重110);
4、成本收入比(基本分权重50);
(二)持续发展类(基本分权重280分)
5、人均中间业务收入(基本分权重120分);
6、人均新增存款(基本分权重90分);
7、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基本分权重35分);
8、非生息资产占比(基本分权重35分)。
(三)风险控制类(基本分权重280分)
9、风险管理评价(基本分权重200分);
10、经济资本加权配置系数(基本分权重80分);
(四)扣分项目
11、内控管理评价扣分(最高扣分54分);
12、不良贷款处置扣分(最高扣分100分);
13、产品创新加分(最高加分30分)。
第六条 基本指标绩效考评得分为各指标考评得分之和,指标得分为基本分与加扣分之和,其中:
加扣分=基本分加扣分系数
加扣分系数=即定常数(指标值-标准值)÷标准差
若指标实际值等于标准值,指标得分等于基本分,高(低)于标准值按第六条公式加扣分。各项加扣分以基本分一倍为限。
第七条 风险管理评价由省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指定评价办法、负责季度考核并向财务会计部报送风险评价考核结果。
第八条 内控管理评价扣分由内控合规部制定考核办法并按季考核计分。
第九条 不良贷款处置扣分、当年贷款劣变扣分分别由省行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制定考核办法并考评计分,最高扣分限额均为50分。
第十条 产品创新由结算管理部采用加分形式进行考核,以鼓励产品创新。
第十一条 市场竞争力评价由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评价办法并负责季度评价。市场竞争力评价得分按照30%的权重折入二级分行绩效综合得分。
第十二条 二级分行经营绩效综合考评得分为:
绩效考评得分=基本指标标准得分合计+风险评价得分+内部管理评价扣分+不良贷款处置任务考核扣分
综合考评得分=绩效考评得分×70%+市场竞争力评价得分×30%
第三章 绩效等级
第十三条 综合考评得分是评价绩效等级的主要依据。绩效水平以A、B、C、D、E五等表示,每等内设 、、A(或B、C、D、E)、、 五个级次。
每50分一个等差,A、B、C、D、E每等内分别以50、40、30、20、10分为一个级差(详见附表2)。
第十四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降低1-3个绩效等级级次:
(一)发生对全行经营与信誉影响极大的重大案件;
(二)因服务态度不当造成重要优质客户流失;
(三)严重违反考评纪律,弄虚作假。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省行财务会计部负责承办二级分行绩效考评的方案研究、组织实施、日常协调、专业指导等工作。。
第十六条 考评基础数据由各相关部门于每季结束后10日内(节假日不顺延)向省行财务会计部提供。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为全省分支机构统一的考评模式。对一级支行的考评办法,由其管辖行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并报省行财务会计部备案。对支行的年度考评结果由二级分行于年后20日之内,汇总报送省行财务会计部,并抄送人力资源部。
第十八条 对上收至上一级行管理和控制需还原至下一级行进行考核的事项,在考核时管辖行应将其摊入分支行有关考评数据内。
第五章 考评结果与运用
第十九条 实行季度监测、年度考评。考评结果由省行财务会计部拟文,在全省二级分行行长会议上印发,并以正式行文公布。省行及省行各部门不再印发其他综合性以及跨专业的排名或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考评结果主要用于两方面:一是反馈被考评单位,作为其自律性评价分析的依据和改进其经营管理的参考;二是提交省行领导成员及省行有关部门,作为经营决策、内部等级评定、分行授权调控、资源分配、任免考核、离任稽核、经营奖励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行经营费用和人力费用的分配与考评结果挂钩,具体挂钩方案分别由省行财务会计部和人力资源部另行规定。
二级分行行长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工资分配与考评结果挂钩,具体奖励方案,由人力资源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因对各重要专业的考评已纳入综合考评,各专业考评原则上不再与各行的资源配置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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