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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绩效考核办法

时间:2022-05-19 16:32:12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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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绩效考核办法

绩效考评办法

为切实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业务工作,全面落实队伍正规化和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各项措施。努力完成各项公安工作任务,充分调动全体民-警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建立健全民-警岗位目标责任管理考核机制,根据公安部、省厅、市局的有关规定和相关考评办法,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局属各派出所、直属大队、内设机构(其中政工科、纪检监察室不参加考评)。

二、考评内容及评分方法:

本办法实行百分制考评,分队伍建设(40分)、业务工作(60分)两大部分进行,按相应的考评内容和评分办法进行评扣分,每项考评内容的分值扣完为止。

(一)队伍建设(40分)

1、队伍管理(25分):民-警(含中层领导,下同)违法犯罪被逮捕的扣25分/人,受党政纪处分的扣5分/人,发生违反“五条禁令”案件的扣10分/起,单位被综治一票否决或黄牌警告的扣10分/起,民-警被效能告诫的3分/人,受公安部、省厅、市级通报批评的扣分3分/人(次),受市局、区级通报批评的扣1分/人(次),被分局督察通报批评的扣0.5分/人(次)。

2、队伍规范(5分):没有建立民-警岗位绩效考评制度或已建立不能认真落实的扣5分,队伍正规化建设各项制度、措施不落实的扣5分;大练兵工作措施不落实的扣3分,属于应测的民-警“三基”测试不达标的扣0.1分/人,各种培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扣2分/人;没有落实民-警队伍思想状况分析和谈心工作的扣1分/次,全年民-警年休假人数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扣1分。

3、内务管理(5分):按照分局《遵守内务条令夺标竞赛方案》评比办法,每季度前三名的不扣分,最后一名的扣0.5分/次,其他名次的扣0.2分/次。

4、宣传工作(5分):按照分局《公安宣传工作实施意见》下达的公安宣传任务,完成90%以上不扣分,完成80%至89%的扣0.5分,完成60%至79%的扣1分,完成60%以下的扣2分,任务完成为“零”的扣5分;半年任务按40%计算。

(二)业务工作(60分)

业务工作基层派出所与直属大队、内设机构分开考评,考评内容、标准各不相同。

基层派出所:

1、创建等级派出所工作(12分):按照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标准,评定时等级低于上年度的扣5分,被评为五级派出所的扣12分。

2、刑侦业务工作(12分):按照分局刑侦工作综合考评评分标准,按百分制所得的总分对照该项工作分值折出相应得分。刑侦工作综合考评总得分低于50分的扣12分。

3、执法质量(7分):根据分局执法质量考核评估办法,每季度前三名的不扣分、最后一名的扣1分/次、其他名次扣0.5分/次,行政复议被撤销的一起扣2分,败诉一起的扣3分,发生重大执法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扣7分/起。

4、国保基础工作(5分):按照分局《派出所国保基础工作考评办法》,按百分制所得的总分对照该项工作分值折出相应得分。

5、禁毒工作(5分):对照分局下达的禁毒工作任务指标进行考评,有任务的四个派出所按完成任务的百分比进行评扣分,任务完成为零的扣5分,无任务指标的派出所不扣分,但在其派出所辖区内被其他单位查处1名吸毒人员的扣0.5分,1起贩毒案件的扣1分。禁毒工作半年不进行考评。

6、户籍管理工作(6分):按照分局《户政管理工作考评标准》,按百分制所得总分对照该项工作分值折出相应得分。

7、公安信访、信息、统计、档案等工作(8分):按照分局办公室制定的该项工作考评内容和标准,按百分制所得总分对照该项工作分值折出相应得分。其中信访考评前2名的,分别奖2分、1分,考评最后2名的,分别扣2分、1分;在年终信息得分排名前三名的,分别加0.5分、0.3分、0.2分;未完成“工作动态”和“警讯速递”任务基数的,每少1条,分别扣0.05分和0.03分,扣分总数不超过1分。

8、其他公安工作任务(5分):分局其他公安工作临时性、阶段性的任务指标,不能完成一项的扣0.5分。其中辖区发生的经济案件没有及时上报经侦大队或没有如实立案的扣0.5分/起。属于推进基层基础建设、队伍正规化建设方面下达的任务,不能完成的扣1分/次。

直属大队、内设机构:

1、公安工作任务(30分):分局围绕公安中心工作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不能完成一项的扣1分,任何一项任务指标完成为零的扣2分。其中未完成“工作动态”和“警讯速递”任务基数的,每少1条,分别扣0.05分和0.03分,扣分总数不超过1分。

2、履行职责情况(20分):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各项工作,本考评办法中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制定的办法、制度、措施没有制定或不落实的扣2分/次,履行职责出现差错的扣0.5分/次。对各派出所考评详细得分情况每半年上报考评办一次(7月5日、1月5日之前),迟报扣3分/次。

3、市局综合考评(10分):市局垂直部门对分局相应单位实行的综合考评,在全市各县、区评比中排名第一名的奖5分,第二名的奖3分,倒数第二名和最后一名的分别扣5分、10分,名次以市局垂直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市局相关文件为准。

三、奖惩项目

(一)凡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加分,但加分封顶不超过10分。

1、年内队伍涌现先进集体典型,属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或相当级别)的,每个加6分;由公安部等部级单位或、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每个加4分;由省公安厅等厅级单位或、市政府评为先进单位或授予其他荣誉称号的,每个加2分;由市公安局等处级单位或区委、区政府评为先进单位或授予其他荣誉称号的,每个加1分;荣立集体一、二、三等功的,每个分别加6分、4分、2分。科所队室被市级以上(含市级)公安机关确定为典型试点单位,肯定经验及推广的,每个加3分;被分局确定为典型试点单位,肯定经验及推广的,每个加2分;单位受到市局通报表彰的加0.5分,分局通报表彰的加0.3分。

2、年内涌现先进个人典型,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加5分/人,省部级荣誉的加3分/人,市厅级荣誉的加1分/人,县(区)处级荣誉的加0.5分/人,荣立个人一、二、三等功的,分别加5分/人、3分/人、1分/人,个人受到市局通报表彰的加0.3分,分局通报表彰的加0.1分。

(二)考评结果奖惩运用:年终分局先进单位及推报上级其他先进集体的必须为分局绩效考评前三名,绩效考评最后一名的取消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所有评先评优资格。

(三)考评奖金设定:

1、绩效考评奖金每半年兑现一次,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对应绩效考评实际得分情况核发,各单位根据对民-警的岗位绩效考评情况,合理分配绩效考评奖金总额。

2、分局机关各部门在全市公安系统工作年度考评获前两名的,分别奖励单位2000元和1000元,奖励单位主要领导1000元和500元。连续两年获第一名的,增加该单位年度优秀公务员、嘉奖名额各一名;连续三年获第一名的,给予该单位报请集体三等功。名列全市最后一名的,取消该单位及主要领导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扣发该单位民-警半年绩效考评奖金;连续两年名列全市最后一名的,扣发该单位民-警全年绩效考评奖金,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连续三年名列全市最后一名的,扣发该单位民-警年终奖金,责令该单位负责人引咎辞职。

3、派出所在全区派出所工作考评获前两名的,分别奖励单位2000元和1000元,奖励派出所主要领导1000元和500元。连续两年获第一名,增加该单位年度优秀公务员、嘉奖名额各1名;连续3年获第一名,给予该派出所推报集体三等功。考评最后一名的,扣发该单位民-警半年绩效考评奖金,取消该单位及主要领导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两年名列最后一名的,扣发该单位民-警全年绩效考评奖金,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连续三年名列最后1名的,扣发该单位民-警年终奖金,责令该单位负责人引咎辞职。

四、有关规定

(一)各单位要根据本考评办法,结合单位实际,认真修订完善本单位的《民-警岗位绩效考评办法》并及时上报分局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每个月通过网上绩效考评系统上报一次具体的考评结果和每位民-警的详细得分情况。

(二)本办法所称的各项名次,分为两个序列产生,即基层派出所一个序列,机关直属大队、内设机构一个序列。

(三)本办法由分局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主题词:公安      绩效考评办法      通知

抄送:市局政治部;

本局领导,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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