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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绩效考核细则

时间:2022-05-19 11:46:41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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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绩效考核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甘肃省信访条例》和《甘肃省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等信访工作责任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以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及时反映社情民-意、着力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形成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新机制,推进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第四条  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平时督查与定期考核、案件办理与季度通报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全县各信访工作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信访工作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对重要信访事项要亲自推动解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其他领导成员“一岗双责”,按照分工抓好分管方面的信访工作。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党政领导干部要亲自接待群众来访、经常阅批群众来信、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案件,妥善处理各类信访问题。

第七条  信访工作绩效考核,主要采取信访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或考察、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及专项考核方式进行。

第八条  各信访工作责任单位要将信访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制定科学的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逐级签订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九条  组织部门在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年度考核或考察,单位党委(党支部)或考核委员会在组织实施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时,要将信访工作绩效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信访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政绩、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表彰奖惩、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经信访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通报表扬、奖励。

第十一条  经信访工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和专项考核需追究责任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权限:

(一)给予责任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的,由县信访局提出建议,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决定,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责令责任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作出检查的,由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县政府决定,组织部督促执行;

(三)给予责任单位党政领导诫勉谈话的,由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诫勉谈话程序办理;

(四)需追究领导干部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县信访联席会议提出建议,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纪检或监察机关具体办理;

(五)给予信访工作责任单位一票否决的,由县信访联席会议提出建议,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按规定予以一票否决;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事先不知情,缺乏工作预案和应对措施,致使群众到上级党委、政府或越级上市赴省集体上访、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二)群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集体上访,责任单位党政领导不出面接待,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法规、政策应当解决的问题不及时协调处理,造成群众到上级党委、政府或越级上市赴省集体上访、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三)群众到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集体上访或进京非正常上访,责任单位将上访群众接回后,不及时认真处理,不按期答复,导致群众再次到上级党委、政府或越级上市赴省集体上访、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四)对应当由党政领导亲自包案处理的重大信访案件,不明确包案领导或不及时认真处理,导致群众到上级党委、政府或越级上市赴省集体上访、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五)对群众反映涉及多个信访工作责任单位的信访问题,有关责任单位党政领导不配合、不支持,推诿扯皮,导致群众到上级党委、政府或越级上市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六)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上级信访部门立案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重点信访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查结上报,又不主动报告进展情况,或上报的材料不符合办理要求的;

(七)对本单位非正常上访老户稳控措施落实不力,致使上访人在上级党委、政府或上市赴省进京多次非正常上访的;

(八)上市赴省进京个体访、集体访较上年上升幅度较大,居前3位的信访工作责任单位;

(九)在信访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不达标,被列为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向、县政府作出检查:

(一)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法规政策应当解决的问题,因工作失误,处置不当,导致10人以上重复上市上访,或5人以上越级赴省集体上访,3人以上进京非正常上访;发生冲击、围堵、滞留,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群众到上级党委、政府集体上访后,责任单位党政领导不按规定时限赶赴现场做工作,或派出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致使上访群众冲击、围堵、滞留,拦截车辆,堵塞交通,干扰、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坚持原则,不按政策规定给予解释答复,上缴矛盾,引发群众到上级党委、政府或越级上市赴省进京集体上访的;

(四)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信访问题,不及时上报信息,不及时妥善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对群众的无理或过高要求,乱开口子,乱表态,作无原则让步,造成工作被动或引发连锁反应的;

(六)对本单位非正常上访老户稳控措施不落实,或控制不力,发生上访老户在上级党委、政府或上市赴省进京拦车、堵路、自残、自杀等过激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上级信访部门立案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重点信访案件,不认真调查处理,或查处不力,致使群众到上级党委、政府或越级上市赴省进京上访的;

(八)连续2年被列为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的;

(九)连续两次被通报批评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部署和指示不认真贯彻执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问题较为突出的;

(二)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无动于衷,敷衍塞责,处理错误,导致矛盾激化,发生严重的非正常上访行为或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群众到上级党委、政府集体上访后,对上级党委、政府明确的处理意见不落实,造成群众重复到上级党委、政府或越级集体上访的;

(四)对当地重大信访问题、非正常上访老户因工作不力或处置不当,引发群众到上级党委、政府或越级上市赴省进京重复上访和滋事闹-事,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上级领导交办、上级信访部门立案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重点信访案件,不认真查处,上报材料避重就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办不实,后果严重的;

(六)连续3年被列为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的;

(七)年内两次被责令向、县政府作出检查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主要和重要领导责任的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应当且有条件解决而不解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机关立案交办的重点信访案件拒不查处,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领导机关,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应予严肃处理而未做处理,袒护包庇,姑息迁就的;

(三)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依法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事项的;

(四)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信访人或被控告人、被检举人贿赂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信息或重大集体性信访事项,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漏报,导致决策失误,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六)扣压、隐匿、篡改信访材料,或将控告检举材料内容泄露给被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的;

(七)打击报复或者非法拘禁、迫-害信访人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七条  被通报批评的信访工作责任单位,从通报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被评为信访工作先进集体;被通报批评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从通报之日起12个月内取消各类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被责令作出检查的党政领导干部,从作出检查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加上级党委、政府表彰先进个人的评选;被诫勉谈话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取消年度奖金和各类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党政主要领导因信访工作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年终考核评优评先时,对该单位予以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  县纪检、监察、政法、组织、人事等部门要根据县信访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县信访局负责对全县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会宁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办发[2014]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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