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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时考勤管理制度
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条 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及不定时工时制员工,所有员工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双方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二条 本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工作日出勤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上下班均应打卡,每工作日打卡四次,中午上下班不得连续打卡,中间须间隔30分钟,否则按一次忘打卡处理。
第三条 员工的考勤与处理。
一、迟到、早退
1. 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考虑上班交通问题,工作时间开始后10分钟后到岗者为迟到。
2. 无故迟到或早退时间在30分钟-60分钟内,以缺勤半天论处;无故迟到或早退时间在60分钟以上,以缺勤1天论处。但因公外出或请假并经所属部门和行政人资部签卡者除外。
3. 上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当日,最迟次日早上经部门领导证明和行政人资部签卡才视为出勤。
二、旷工
1.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岗按旷工处理。
2. 工作时间私自外出或未打卡又不签卡者,一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3. 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按一次一天旷工论处。
4. 连续迟到、早退三次以旷工一天处理,以此类推。
5. 无故连续旷工三天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5天或一年旷工达10天者,予以辞退,不予资遣。
三、处理
1.忘打卡未及时签卡者每次罚款10元;
2.连续打卡每次罚款10元;
3.迟到、早退30分钟内每次罚款10元;
4.员工旷工,不发当日工资及津贴,并扣罚二天工资及津贴。
第四条 员工除周六和周日休息外,法定假日有:元旦、劳动节、国庆节、农历春节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节日。具体天数根据市政府和公司情况另行通知。休假期间工资、津贴照发。
第五条 假期:
一、全国法定公休假
1)元旦;
2)春节;
3)劳动节;
4)国庆节。
以上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将在工作日补假,具体调整日期按实际情况处理;全国法定公休假为有薪公休假。
二、婚假
1)员工结婚可享受3天婚假,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2)离婚再婚者不享受婚假。
3)婚假须在结婚证领取半年内凭结婚证申请休假,超过半年者不者享受婚假。
三、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死亡,可给予3天的丧假,非直系亲属死亡给予1天的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四、产假
女员工生育,基本产假90天,晚育者加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提供独生子女证者,加35天;男员工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方3天看护假。男26周岁、女24周岁以上初育为晚育。
五、病假
员工患病及非公伤需接受住院治疗者,凭病历及医院证明,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 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医疗期。 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对超过医疗期仍未全癒的,按事假处理。医疗期间公司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a)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六十;
b)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七十;
c)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八十。
六、公伤假
员工因工作或执行公务受伤,可享受公伤假。公伤假工资津贴照付,医药费由社保机构支付,对超过规定医疗期仍未全癒的,按病假处理。
第六条 员工在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第七条 以上员工假期规定除 第一条及 第六条外,只适用本公司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及临时工不予执行。
第八条 员工请假办理程序和审批权限:三天(含三天)以内,由当事人部门经理批准,报人资部备案;三天以上除部门经理批准外,还需上报总经理批准。原则上公司不准连续五天以上的假期。
第九条 员工请假就于前一天安排好工作并填写请假单,依照 第七条规定办妥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部门经理或行政人资部请准,返岗时仍依照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也视同旷工论处。
第十条 公司提倡正常工作时间以内完成固定工作任务,超时完成固定工作而加班的,不再另计加班费;超时完成固定工作需加班时,经部门经理确认,加班至晚9:30后的 第二天可迟一小时上班。
第十一条 请假手续均需在当月送人资部备案。否则考勤时完全按考勤卡记录处理。
第十二条 出差考勤按照《出差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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