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制度管理

时间:2022-05-19 15:06:06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关于考勤制度管理

各科室、所(站、中队):

关于考勤制度管理

现将《乐清市盐务管理局劳动纪律和考勤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盐务管理局

2014年2月17日

乐清市盐务管理局

劳动纪律和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谐、高效的工作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劳动纪律

第二条   全体员工要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按统一规定时间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串岗;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 严禁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炒股票、打牌等娱乐活动。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五条   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除正常工作时间外特殊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人员加班;作息时间分夏秋及冬春两时段进行调整,具体由办公室届时通知。

第六条   员工上、下班实行指纹考勤制度。每天上、下午上、下班均须输指纹;因公务性外出不能输指纹或先输指纹影响工作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登记;上班后因公务性外出办事的,员工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部门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上班后因公务性需要下乡的须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七条  超过上班时间到岗即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离岗即为早退。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发生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考勤管理和统计工作,每月考勤结果于下月的5日前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布。

第四章 请假制度

第八条 请假需填写《请假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办公室保存,以作考勤凭证。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办理书面手续的,应在事前用电话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请假,待回单位后补办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也未事先通知及补请假单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第九条 请假5天以内(含5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5天以上的,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 经批准的病事假可用年休假(补休)抵销,享受正常的工资和奖金;经批准的加班(值班)按等量原则抵销事假或调休。

正常就医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急病就医可以口头请假,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时需提供当日医院就医资料作证明;弄虚作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 年休假待遇

第十一条 实行年休假制度。每人每年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按以下标准执行: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休假者需提前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报批,然后送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病假待遇

第十二条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其工资照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以下同)。

第十三条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第十四条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第十五条 病假抵休后超假部分,按日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扣除办法按本局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事假待遇

第十六条 当年事假抵休后超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工资照发。

第十七条 当年事假抵休后累计超假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日扣发其本人工资的50%(日工资=年工资÷261天,以下同);当年累计在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其本人工资。

第十八条 事假抵休后超假部分,按日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扣除办法按本局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婚假、女职工产假和哺乳假、探亲假、丧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旷工1天按2天事假扣发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扣除办法按本局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有关规定执行;连续旷工超过七天或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给予待岗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应加班而未加班或营业类岗位因擅自变更营业时间造成工作延误的,给予当事人扣发当日工资,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炒股票、打牌等娱乐活动者,一经查实,按本局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有关规定处理;屡教不改的,从重处罚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不服从组织分配赴新岗位工作的,未到岗期间停发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奖金,情节严重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除参照本制度给予经济处罚、调离岗位或待岗处理外,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若遇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乐盐管〔2014〕6号文件同时废止。

乐清市盐务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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