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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劳动合同有试用期

时间:2022-05-18 13:44:41 合同与试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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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劳动合同有试用期

续订劳动合同还要试用期吗?

续签劳动合同有试用期

1、2002年10月,陈国林与一私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2、合同约定,陈国林在公司仓库从事搬运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月工资400元,试用期满月工资600元。

3、今年10月,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与陈国林又续签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续签合同中约定还要再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

4、可陈国林认为自己对这份工作已经是轻车熟路,续订合同不应再约定试用期。

说法:

该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了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并不是强制性的规定,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对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长短要根据合同期限的长短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而定,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还要约定试用期,原劳动部在《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还要约定试用期的复函》中指出:“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合同时,工人改变工种的,重新订明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因此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陈国林在公司已工作3年,一直从事搬运工作,而且已经过了3个月的试用期,可以说双方已经完成了相互了解的过程,双方同意续订1年期的劳动合同。陈国林继续从事搬运工作,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就不应该再次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另外,即使他变换工作岗位,依照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但续订合同期限只有1年,根据规定,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应超过60日。而公司在1年期的劳动合同条款里,规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由于试用期条款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属于选择性条款,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如果公司仍坚持无理要求,陈国林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合同中的试用期条款。□单国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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