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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薪酬制度
北京新阳光慈善基金会薪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真正发挥薪金的效用,合理分配,规范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薪金结构如下:按照日常工作考核情况发放基本工资,按照各部门活动考核情况发放绩效工资。
第三条 薪金支付种类主要为月薪制,员工因休事假而停止工作时,依规定扣除缺勤额(参照考勤管理制度)。
第四条 薪金支付通常以汇入事先告知的个人银行账户内;但在特殊情况时可由财务部申请以现金直接支付。
第五条 个人薪金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基金会协议的事项和其他法令所规定事项可自薪金中直接扣除。
第六条 薪金计算期间及支付日计算方法如下:
(一)采用月薪制的薪金计算期间,从每月1日开始到当月31日为止并于下月10日支付;支薪日若遇休假日时,可提前发放;
(二)薪金计算期间遇年度调薪时,调薪日前后工作时间分别计算;
(三)试用期时薪资按正式薪资的85%发放。
第七条 员工无故以欺骗或不正当事由来逃避工作的或勒令停止工作时,不予以支付薪金。
第二章 基准内薪金及基准外薪金
第八条 基准内薪金及基准外薪金(包含奖金、津贴等)
(一)薪金支付原则上分为基准内薪金及基准外薪金;
(二)工作时间的单价计算公式如下:时间单价 = 基准内薪金(不含抚养津贴)/一个月平均规定的出勤时数。
第九条 调薪包括定期调薪及临时调薪两大部分,规定如下:
(一)凡具有调薪资格者,应于10月31日前将材料送行政部审核,并于12月31日前根据个人考绩给予定期的调薪;定期调薪以每年调整一次为原则;
(二)中途聘用人员、停薪留职者、试用期工作人员及兼职人员均不属于定期调薪的范围内;
(三)临时调薪的相关事项,另行制定;
(四)受行政处分的员工,不予以调薪;
(五)有调整的必要时,则依下列公式计算平均薪金的标准:平均薪金 = 薪金的结算日前3个月的薪金总额/90日。
第三章 奖金
第十条 奖金包括定期奖金及结算奖金两大部分,其规定如下:
(一)定期奖金的计算期间每年分两次在6月及12月分别支付给在职员工;
(二)定期奖金由基准奖金、连续工作年限等构成;
(三)基准奖金的支付比率以基金会业绩及其他变动因素的衡量而决定;
(四)连续工作年限的加算
3年~5年未满 每年加发300元;
5年~10年未满 每年加发350元;
10年~15年未满 每年加发400元;
15年以上 每年加发450元。
(五)结算奖金是依据年度中的收益及成果分配规则,以前年度进入基金会且于奖金支付日仍在基金会工作的员工为支付对象。
第四章 临时津贴
第十一条 凡具有下列资格者,可申请支付临时津贴:
(一)因公务而受伤须长期休假者,可支领平均薪金3个月;但已申请劳保灾害补助及团体意外险补助时,须从平均薪金中扣除相等的金额;
(二)其他经由基金会认为有必要者。
第五章 项目津贴
第十二条 凡从事项目的员工,可支付项目津贴。
第六章 特别事项
第十三条 凡从事特殊职务的员工,可依下列规定支付津贴:
(一)特殊职务的资;
(二)以上津贴,凡适用于基金会的薪金规定者例外;
(三)奖金可视其绩效不时发放;
(四)不支付奖金时,可采用不同的奖励方式。
第十四条 本规章自2014年9月1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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