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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时间:2022-05-18 12:59:19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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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丽审〔2014〕32号

各处室、直属分局:

《丽水市审计局审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望以考核为载体,着力提高审计质量与成效,更好地发挥审计建设性作用,为丽水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丽水市审计局审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审计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确保年度目标责任落实和工作任务完成,切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成效,更好地服务丽水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审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和意义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增强审计人员责任感、使命感的同时,通过对各业务处、直属分局审计工作绩效考核,努力营造积极向上、奋发进取、乐于奉献的工作氛围,推动审计工作在创业中提高,在创新中发展,着力提升审计队伍整体素质,着力提高审计质量与成效,更好地发挥审计机关“免疫系统”职能,推进审计事业科学发展,为丽水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服务。

二、考核范围和方式

以各业务处、直属分局为单位,采取审计工作绩效积分考核方式。

三、考核内容

(一)获奖积分

1.审计项目荣获审计署、省厅、市局综合优秀审计项目的分别按50、30、15积分,荣获省厅、市局大要案项目、计算机审计单项优秀项目分别按20、10积分。

2.荣获审计署AO应用实例优秀奖、应用奖、鼓励奖的分别积30、20、10分,省厅AO应用实例优秀奖、应用奖的分别积20、10分。

3.计算机审计专家经验入选审计署、省厅的每篇积20分、10分,评为优秀的积30分、15分。“三小”审计软件获省厅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积20、10、5分。

以上同一内容重复获奖按最高分积分。

(二)成效积分

1.撰写的审计报告、调查报告、综合报告等被省(部)级领导批转、批示的每篇积30分,被市(厅)级领导批转、肯定性批示的每篇积10分。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转、批示的给予特别加分。

2.所提的规范管理审计建议被市政府、主管厅局采纳并形成书面制度或规定(含会议纪要)的(必须与审计反映问题、建议、时间相关联,下同)1个积30分,被办、市府办或主管部门采纳批转面向系统或社会的书面制度或规定的1个分别积20分、10分。

3.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并立案的,每件积10分;受到党政纪处理的积10分,追究人数超过2人以上(不含2人)再积5分;有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积20分,追究人数超过2人以上(不含2人)再积10分。

4.项目审计实际收缴财政(以出具审计决定书和上缴凭证为准)每上缴1万元积1分,最高可积60分。

5.基建工程价款审计核减额在前三年平均数80%的基础上,每超1%积3分;工程审价核减上缴款在前三年平均数80%的基础上每增加1%积5分。

(三)信息积分

1.撰写的审计信息被省(部)领导批转、批示的,每篇积30分;被市(厅)级领导批转、肯定性批示的,每篇积10分;得到中央领导批示另行加分。同条信息多次批示取最高分。

2.审计信息被中办、国办采用的每条积30分,被署办、办、省府办采用的每条积15分,被办、市府办、省厅(包括审计联席会议简报)采用的每条积5分,被省厅信息专报采用的积10分。同条信息多处采用取最高分。

3.在党委、政府和审计系统报刊发表单位、个人署名的通讯报道、论文、案例、经验介绍(500字以上),每篇中央、省(部)、市(厅)级分别积15、10、5分,反映工作动态、工作业绩的短讯、信息每条积5、3、2分;在中央、省(部)、市(厅)级政府门户和审计系统网站发表文章500字以上积8、5、3分,反映本单位工作动态、工作业绩短讯、信息每条积3、2、1分。同条信息多处采用取最高分。

4.审计课题研究在省审计厅组织的重点科研课题招标中中标的积5分;在省厅、市局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积30、20、10分,10、8、5分。

5.撰写的绩效审计项目、计算机审计项目、大要案项目等被审计署、省厅案例汇编采用的,每项分别积15、8分。

(四)否定积分

1.各处室、直属分局必须在次年1月10日前完成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和省厅、市政府、市局临时交办任务。项目计划和重点责任分工确有困难难以按时完成的,有关处室、分局书面提出申请,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否则将取消处室、分局绩效考核资格。

2.违反审计“八不准”纪律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受到党政纪处分,以及工作严重失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取消处室、分局绩效考核资格。

3.所主审项目行政复议被部分改变的扣15分,撒销或行政败诉的取消处室、分局绩效考核资格。

4.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省厅、市局培训、会议、学习、活动的一次扣10分。

5.未按时上报省厅、市局总结、报告、报表和市局领导临时交办任务一次扣10分。

四、考核程序与表彰

(一)建立审计工作绩效考核小组,由局领导牵头、办公室、法制、计算机处等有关人员组成,年终以各业务处、直属分局为单位自行申报(附积分相关证明材料和处室、分局年度工作总结),考核小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计工作绩效考核初步意见。局长办公会议根据考核办法和审查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二)考核结果按处室人均积分(抽调外出工作人员按实际在岗工作时间折算,分局按正式人员计算)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一二三等奖各2名)并由市局发文通报与表彰。

五、其他事项

(一)各项获奖按本年度实际获取计算,未列入当年的,可计入下年度考核。

(二)本办法未尽事项,由市局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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