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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报销出差费用
我于9月17号进公司,当时约定的试用期是2个月,工资1800元,签了合同。按照公司的说法,如果我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到了11月12号,我递交了辞职报告给部门领导,11月12号那天正值我出差,出差于18号结束。
从18号一直到22号,老板没找我谈过转正的事,我就在23号跟他谈了。谈的时候老板说:1、他今天才知道我交了辞职报告;2、让我再做一个月;3、从9月17号到12月16号工资从1800元改为2200元,不足的部分给我补发;4、当晚我就签了三个月的合同(等于是正式期的了);5、到12月16号前,公司找到顶替我的人后,我随时可以走,工资照发到16号。
我当时答应了。因为我出差去浙江,垫付了1300多元;出差上海,又垫付了300多元,再加上工资+差补又有2000多元,我怕老板拿着这些钱卡我……
现在我回头想想,这些条款似乎对我很不利:1、公司可以随时让我走人;2、公司有时间招新人,而我没时间去应聘……
我该怎么办呢?说真的,我眼下就想走了,下家单位的offer已经发给我了……
你遇见的问题还真不少,我们一一来看:
1、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就可以辞职,并不是提前一个星期。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如果是转正之后,则需要三十天,也不是一个星期。
2、试用期过后,如果老板没有谈转正的事宜,试用期也结束了。如果用人单位要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必须在试用期结束前提出。有时用人单位对员工不满意,希望延长试用期,这是不合法的,除非员工同意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同时变更后的试用期不能超过法定上限。
3、由于你没有提到第一份合同的合同期限,之后老板又要求签订了一份三个月的合同。因此阿克猜测很可能第一份合同只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这种做法也是不对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果真如此的话,之前你其实没有试用期,只是签了一份两个月的劳动合同。
4、你现在已经处于正式劳动合同期内,公司不能随意解除,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才能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当然,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还是有权利不与你续约的。从这一点来看,你觉得自己很吃亏的第一条理由是不存在的。
5、出差垫付的费用老板不给怎么办?出差属于公务,履行公务中发生的合理费用,符合公司内规章制度的,都应当由单位承担。当然出差消费应当留有凭据,这一点即使是报销做账也是必须的。如果员工在出差时超出单位的授权额度,过分消费,超出的部分单位有权拒绝。对你来说,如果老板因为你要离职便拒绝出差报销的话,你可以通过司法手段要求单位支付。当然,你觉得这些手续繁琐,不如先同意老板签订合同的要求,也合情合理。毕竟司法手段解决问题是存在成本门槛的。
6、现在你已经拿到了下家单位的offer,但是从形势上看,你贸然离去,可能会损失出差报销和工资补差,建议你还是跟下家单位商议一下,看看是否能够晚些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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