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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学院考勤制度

时间:2022-05-18 11:50:18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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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学院考勤制度

为适应学院快速发展和规范化办学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全体教职工的岗位责任意识,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制定本制度:

服装学院考勤制度

一、考勤办法

1、教师暂不实行坐班制,学期初,须准时到院办公室报到。教学按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需按时参加院、系(部)组织的各类政治、业务学习及各项活动,参加学习及活动的情况列入考勤范围。

2、行政人员实行每周五天坐班制,上班时间严格按学院的作息时间执行,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班。上班期间,应提高工作效率,不做与工作无关事项。如因公务外出,部门领导应告知分管副院长,一般工作人员应告知部门领导。

3. 学院行政人员(含辅导员)采取指纹打卡考勤办法,上班前到指定地点按指纹打卡,学院考勤与部门考勤相结合,由人事科负责全院考勤统计,每月公布,作为考勤工作的依据。各二级单位应加强对教职工迟到、早退、旷工、请假等的管理。学院教师严格按任课表准时上下课,教务处协助考勤。凡发现瞒报请销假手续,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当事人、部门、系(部)领导的责任。

4.后勤、保卫人员、司机由所在部门考勤。

5.寒暑假、节假日及双休日安排值班,值班是每个教职工的责任和义务,值班人员应按时上班,旷岗者扣发当日双倍工资。

6.因学院工作需在双休日上班的,在不影响日后正常工作情况下,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安排调休,部门做好考勤记录报人事科备案.

二、请假、销假

(一)、 请假种类与时限

1.事假

一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7天(含双休日),全年累积不得超过20天。

2.病假

因公伤病需要治疗和休养,请假时间由学院根据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和当事人具体情况商定;病假2天(含2天)以下者,应提供相关疾病证明。请假2天以上者,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医疗证明。

3.婚假

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者,婚假3天(路途时间除外)。

晚婚(男性满25周岁,女性满23周岁)者,晚婚假不超过15天。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

4.产假

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方能享受产假假期。分娩第一胎子女享受四个月产假(产假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遇学院寒、暑假期产假时间不顺延)。产假期满,需继续请假休息者,按事假处理。产假时间一般从分娩日前一个月至分娩后三个月或根据医生建议。根据规定我院职工生育一胎,分娩第二胎及以上者不再享受产假,请假按事假处理。

特殊情况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丧假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及配偶的父母死亡,丧假3天(路途时间除外)。泉州以外地区加往返时间。

(二) 请假手续

1.请假

教职工请假,需要填写《请假单》,并附上有关证明,经审批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开岗位,假期结束应及时销假。若有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提前报告并经批准后方能续假。遇突发事件不能事前填写请假单,应事先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口头请假,征得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在假期期满回校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2.审批

(1)教职工请假,半天以内者,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半天以上至3天(含3天)以内者,由所在部门领导加注意见后报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批;3天以上者,经部门领导、部门主管院领导加注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2)中层干部请假,正职须经分管院领导加注意见后,报院长审批;副职由所在部门领导加注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3)副院级领导请假,院长加注意见后,报董事长审批。

(4)院长请假,报董事长审批。

(三) 请假期间工资的核发

1. 事假,行政人员按请假天数扣发工资,不享受月满勤奖。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者,扣发满勤奖,月累计迟到、早退6次者,扣发一天工资,依次类推。教师事假须事先到教务处办理调课手续,报学院批准,在完成教学工作量后不扣发工资。

2.婚假、丧假不扣发工资。行政、后勤人员不享受月满勤奖。

3.病假,教职工工作未满一年者,按请病假天数扣发工资。工作满一年者,可享受累计不超过1周的有薪病假,工作满两年及以上者,可享受累计不超过2周的有薪病假。教师须补上教学基本工作量。病假2周以上至一个月内,教师缺课由教务处协调处理,工资计发根据请假天数按每月800元基本工资折算发放。病假超过一个月的,工资计发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旷工,扣发旷工日双倍工资,并取消参与学院的评优资格。

5.产假,每月发800元基本工资,产假在寒、暑假期间的发全额工资。在保证2个月产假的情况下,经个人申请,学院充分考虑批准后,可提前上班报到,但学院为其缴纳的生育保险中的生活补贴取消。教师产假期间,教学工作量计算按实际上班周数计算。

(四) 旷工

教职工有下列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离职守者;

2、虽请假,但未获批准而擅离职守者;

3、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虽申请续假但未获批准,擅自超假者;

4、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弄虚作假者;

5、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到职者。

旷工期间,不享受任何待遇。

连续旷工达10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20个工作日,按违约聘用合同处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之前有关考勤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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