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考勤制度

时间:2022-05-18 10:09:55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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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考勤制度

沧州开发区机关考勤制度(试行)

开发区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格工作纪律,建立良好的机关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机关考勤制度。

一、考勤制度的实施范围为工委、管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考勤实行考勤机记录和离岗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考勤结果每月汇总一次。考勤周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

(一)考勤机记录。在创业大厦一楼中大厅和东南侧门内分别安装指纹考勤机,工作人员可在任一考勤机上进行签到和签退。正常应在工作日上午上班时签到,下午下班时签退。非正常情况下应在到岗时签到,离岗时签退,每天签到签退各一次。有效签到签退时间为工作日7:00——19:00。办公室负责考勤机的日常管理维护,人劳局负责数据收集汇总。

(二)离岗备案。“离岗”包括因工作外出以及病事假、年休假、婚丧假等各种原因不在办公室的情况,凡在工作日不能正常签到的都应备案。备案采取分层备案的方式进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岗在办公室备案,其他人员离岗在本部门备案,由本人在离岗前或在到岗后一个工作日内在《离岗备案表》上进行登记备案。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对本部门人员的离岗备案进行核准,对备案情况负责。“事由”栏内凡因公外出的要详细登记去向和事由。对在整个考勤月内考勤机无出勤记录(如休产假、长期病事假)的工作人员,由本部门负责人在月末汇总考勤前代为备案。对于离岗期间跨考勤周期事先尚未备案的,可由本人委托他人代为备案。

(三)《离岗备案表》表样由人劳局统一制作。备案表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每月26日——28日送交人劳局。人劳局对各部门备案表进行审核并与考勤机考勤结果汇总后,产生本月的最终考勤结果。考勤结果在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公示。

二、工作考勤坚持与年度考核、奖惩、辞退相结合的原则。

(一)对出现迟到、早退次数较多的部门和个人,人劳局向相关部门或其分管领导进行反馈,由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与相关人员进行谈话,仍无明显改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二)工作日内既无考勤记录又无备案登记的,如无部门及其分管领导合理解释的,视为旷工,每旷工一天,扣发当日工资;连续旷工超过三天的,并取消本年度考核评优资格;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三)当月休法定婚、丧、产、探亲假在规定时间以内的,不影响本人工资和津补贴,超过的时间按事假对待。

(四)经批准参加非公派脱产学习的,当月在五天以内的,不影响工资和津补贴,超过五天的时间按事假对待。

(五)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短期病事假(指病假不超过两个月或事假累计不超过一个月),每天扣发津补贴20元。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津补贴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三十年以上的(含三十年),基本工资照发,津补贴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津补贴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三十年以上的(含三十年),基本工资照发,津补贴按百分之八十计发。

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本工资照发,津补贴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4、凡病假超过七天的,要提供医疗机构证明信,并经人劳局审核;无证明信的按事假对待。

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的方可恢复工作,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5、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6、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的,超过的天数发工资总额(含津补贴)的60%,超过六个月的,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7、经领导批准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后可安排相同时间的补休。

三、认真执行年休假规定。

(一)休假标准。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部门内部要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休假时间一般相对集中在7月中旬至8月中旬、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时间段内。在同一时间内,休假人员不能过于集中,休假前履行审批手续并报人劳局备案。每年年初副科及以上干部要分部门上报休假计划,经管委会领导审核后按计划休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且未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累计工作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超过4个月。

(四)当年的年休假应在年内休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性使用或不能休假的,可在当年内根据工作安排分次使用或在次年给予补休。年底前允许将年休假与年内发生的正常病事假相抵。

四、建立分级负责的请销假和报告制度。因各种原因不在工作岗位的,应提前请假或报告。部门工作人员(含部门副职)离岗三天以内的由部门正职批准,正职不在时以及离岗超过三天的由工委、管委分管领导批准。部门正职离岗须向工委、管委分管领导请假或报告,出沧州市区或离岗时间超过一天的并向管委会主要领导请假或报告;工委、管委领导班子成员离岗须向管委会主要领导请假或报告。休假归勤及时销假,遇公休假日向后顺延。

五、各部门外出人员较多时,应保证有人在岗。现金会计、印章管理等具有较强服务性质的岗位要保证不断岗,以保证工作正常运转。

六、本制度由人劳局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从2014年8月起试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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