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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防队员考勤制度
一、社区维稳巡逻队员要按时上下班,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
二、考勤由社区司法警务室站长负责,每日到岗、退岗需签到签退。
三、考勤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真实地记录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每月底汇总上报街道办事处,与工资挂钩,考勤过程中不得徇私情,不得弄虚作假,考勤负责人不在位时,由司法警务室内勤代理考勤,履行责任。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矿工:
(一)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或月累计3次以上的视为矿工1次。
(二)不按请假程序擅自休假或补休,或未经领导批准,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岗的;
(三)假期已满逾期不归,又无正当理由未按时上班者;
(四)弄虚作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修改伪造病假证明的;
五、请假事前需提出书面申请,一天以内(含一天)经司法警务室工作站站长审批、一天以上二天以内(含二天),经司法警务室站长,书记审批,三天以内(含三天)自上而下逐级审批,逐级审批后报送考勤负责人处备案;凡先斩后奏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六、维稳巡逻队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的,需出具医院疾病诊断证明,按天数逐级以书面形式按程序审批后备案。
七、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事前需按请假时限逐级按程序向工作站站长、社区、主任电话告知,事后返回工作岗位需及时补办手续,一律不得先斩后奏,否则以旷工处理。
八、假期结束后要按时回归工作岗位,并在考勤负责人处进行销假,凡到假不按时销假的天数按旷工对待。
九、凡参加维稳巡逻队例会或学习,无论是正常工作时间,还是节假日,全体维稳巡逻队队员都必须按时按要求参加,由考勤负责人按出勤、迟到、早退、病事假、旷工等情况认真登记,进行考勤管理。
十、凡旷工半天或有一次旷工记录者给予口头警告;旷工半天以上一天以内或有两次矿工记录者,由本人在工作会议上作检查;旷工一天以上或有三次矿工记录者,社区将退回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另作处理。
十一、凡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要确保通讯工具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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