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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员薪酬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18 19:18:34 薪酬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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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员薪酬管理制度

员工薪金类别

店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公司从业员工薪金含义如下:

1. 基本工资,其金额根据公司薪资考核标准的规定核发。

2. 岗位工资,其金额根据公司薪资考核标准的规定,以及各部门根据岗位职责要求考核后发放,考核表于每月20日前交财务部。

3. 加班工资,根据每月20日前统计的加班申请计算,计算基数按员工的基本工资核发。

4. 其他津贴,加班餐补、餐费补贴及其他津贴,加班餐补,凡晚上加班到19:30后、双休日加班全天的给予每次10元加班餐补,于每月结算加班工资时一起核发。餐费补贴,由于公司不提供午餐,每月按250元标准发放,凡请假者按10元/天的标准扣减,餐费补贴于每月24日前送交财务部,遇双休日提前。

第三章 员工薪金管理

第六条 从业人员的薪金计算时间为报到服务之日到退职之日,对于新任用及辞职的员工,当月薪金均以其实际工作天数乘以当月薪给日额。若是下旬26日以后报到的新进人员,为了便于薪金计算,合并于下月份发给薪金。

第四章 员工薪金发放

第七条 从业人员的薪金订为每月25日发给本月份的薪金,除另有规定外,应扣除薪金所得税、保险费以及其他应扣款项。

第八条 从业人员餐费补贴采用发票报销,其他的都通过银行划入工资卡内

第九条 退职人员薪金于办妥离职及移交手续后的发薪日发给,如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在退职日当天核发。

第十条 员工应对本身的薪金保密,不得公开谈论,否则视情节严重加以处分。

第五章 福利制度

第十一条 保险 公司为员工(提供劳动手册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为其他外来人员(非上海户籍,且无法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缴纳综合保险。

第十二条 休假制度

1.年休假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带薪年休假,工作年限在1-10年为5天,11-20年为10天,20年以上为15天。在本公司工作每满一年,相应增加1天休假,即原享有5天休假的,每工作满一年增加一天,但最多不超过10天,原享有10天休假的,每工作满一年增加一天,但最多不超过15天,原享有15天休假的,每工作满一年增加一天,但最多不超过20天。

2.事假 员工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按基本工资计算在当月工资中扣减。

3.病假 凭医院休假证明(盖医院公章)和就诊记录,按基本工资的30%在当月工资中扣减,长期病假按上海市有关规定在当月工资中扣减。

4.婚假 一般初婚享有3天婚假,属晚婚的,即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再增加7天婚假。

5.丧假 给予3天假期,家属(直系亲属)如在外地,另增加路程假。

6.产假 按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正常生产享有产假90天,晚育增加15天,难产再增加15天。产假期间工资由社保发放。

以上假期都必须向部门经理提前书面申请。在得到部门经理书面同意后,方可休假。原则上同一部门内,不允许1人以上同时休假。请假手续于20日前交财务部。 请假权限:请假3天以下直接由部门经理审批,3-7天需报副总经理审批,请假超过7天需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公司的薪资考核标准及各项津贴,可根据近期市场的物价波动及公司财务状况作适当弹性调整。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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