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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装管理规定

时间:2023-09-27 10:03:39 晓怡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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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装管理规定(精选11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员工工装管理规定,欢迎阅读与收藏。

员工工装管理规定(精选11篇)

  员工工装管理规定 1

  第一条 为树立和保持酒店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劳动保护,塑造企业文化,进一步规范化管理,特制订工装管理制度,该制度适用于酒店全体员工;

  第二条 酒店工装的数量由各部门根据现有员工数量上报酒店领导审核后,统一购买;

  第三条 发放制度

  1、办理入职手续后的员工,可制做工作服;

  2、工作装使用年限为24个月,均从领用之日算起;

  3、员工离职时,工装需交回仓库,统一管理;

  3、员工需妥善保管工装,一旦遗失,全部费用由员工承担;

  第五条 如有员工辞职、离职的,根据下列情况处理工装费用:

  1、自工装发放之日起,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凭人力资源部出具工装出库单到财务全额领回服装押金;

  2、自工装发放之日起,持有时间三到六个月的员工,需扣除工装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作为折旧费。凭人力资源部出具的工装出库单到财务领取剩余的服装押金;

  3、自工装发放之日起,持有时间不到三个月的员工,需扣除工装金额的百分之八十作为折旧费。凭人力资源部出具的工装出库单到财务领取剩余的服装押金;

  第六条 着装要求

  1、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酒店配发的工装,不得改变服装式样;

  2、员工对配发的工装有保管、修补的责任,应经常换洗,不得出现掉扣、错扣、脱线现象;

  3、应尽量减少工装在非工作时间的损耗;

  4、员工不得擅自转借工装;

  5、以酒店名义外出会客或办事,都应当穿酒店配发的工装;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综合部负责本制度的检查实施工作,对不按制度要求着装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部门负责人一次罚款20元;分管领导一次罚款30元;

  2、上级领导负有指导、监督下属员工穿工装的责任;

  3、本制度适用于酒店新购进工装。

  员工工装管理规定 2

  房地产经纪公司员工工装管理规定

  为规范、统一公司对外形象,公司为员工统一定制工作服装,所有员工在工作时间须统一使用。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负责提供统一工装,所有员工须身着工装并佩带统一标识上班或参加公司活动。未穿工装不得上班或参加公司活动,并罚款当事人每人每次50元。

  二、公司员工须爱惜工装,随时保持工装的整洁。员工在外清洗工装应使用公休或倒休时间。

  三、公司工装是公司统一对外形象的工作用具,属公司资产,所有权不在员工个人。员工离职时应将工装交回公司,如带走工装应按原价向公司进行补偿。

  四、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员工工装管理规定 3

  为了加强酒店工服管理工作,确保酒店员工按规定要求着装上岗,以整洁的仪表仪容为宾客提供优质服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根据标准化要求,经行政人事部研究决定,特制订本酒店员工工服管理制度。

  一、工服配装

  1、前台配装

  冬季:蓝黑西装,白衬衣,小黑跟皮鞋(不准穿亮色鞋和休闲鞋)

  夏季:t恤和黑蓝色一步裙,小跟黑皮鞋,头花。

  2、工程保安:上衣黑蓝色夹克,黑蓝色裤子。

  3、客房服务员冬季:米黄色上衣和深色裤子,小黑布鞋,头花。

  夏季:t恤休闲裤,小黑布鞋,头花。

  二、冬装管理

  1、新入职的员工如无合体的工服,自行准备,等试用期过后,将由单位配装。

  2、客房、工程、保安员工入职时到酒店领取各岗位统一制服,领用时工服如是旧的,员工离职时交回,如损坏或丢失,则按照工服折旧价格进行赔偿。工装发放时如果是酒店新购置的,在酒店工作满一年,则工装归个人所有。如不满一年,将会在离职时工资中扣除。

  3、前台、管理人员须需进行量体裁衣,工服由酒店统一配发。员工在入职后每月在工资中扣除100元,扣完为止。如员在离职时,工作满一年,则工装归个人所有,酒店退还员工工装费用。如员工未做满一年,离职时工装自己带走,酒店不承担费用。

  4、所有员工在进入工作岗位时必须按要求着装。

  二、夏装管理

  所有员工在夏装发放起之日,做满三月后,工装将归个人所有,酒店承担该费用。如未满三个月离职个人将承担该工装费用。

  员工工装管理规定 4

  为规范公司工装的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公司整体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工装的定制、发放、领用及折旧标准,着装要求等

  第二条 行政办公室负责公司工装的归口管理,包括发放及折旧标准、工装的购买及验收、领用核签、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工装的发放标准

  1、公司的工装包括秋装和夏装。

  2、公司人员发放工装秋、夏装各两套。

  3、新员工进入公司七天后发工装和工牌。

  4、旧的工装采取免费优先使用。

  第四条 工装的定制及领用

  1、 工装使用年限:(秋、夏)工作服各两年。两年内实行秋装公司统一回收,两年后的回收属自点工装,并根据员工进出情况和库存情况,及时进行定制申购,备足数量以便自愿行为。

  2、 行政部要定期盘存使用;并根据使用年限、季节变化及时组织更换。

  3、 行政部后勤要本着货比三家的原则选择好定制厂家,在定制前应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数量、材质、尺寸规格、交期、价格、发票税点、验收标准、商标使用规范以及其它定制要求等。工装做好到公司时由办公室组织进行验收工作,合格后交由后勤保管。

  4、 办公室依照各部门员工事先自行申报的衣服尺寸,通知各部门统一到行中国.郑州小香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政部后勤仓库领取,仓管员按办公室的要求如数发放。

  第五条 工装的折旧标准

  1、 员工的夏装工作服实行免费使用,秋装工装收取折旧费用。

  2、 员工自动离职的应全额收取工装费用;正常辞职流程办理的员工按在公司工作时间长短收取相应的折旧费。

  3、员工在辞职办手续时其工装应事先洗干净叠好再退还给仓管员,仓管员视工装新旧情况进行分类保管,以便下次优先发放使用。

  4、员工服装在规定使用期限内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造成无法穿着上班的,可由本人直接向办公室申请购买,经审批后方可到后勤仓库领取工作服,其费用从工资中扣除,工牌20元/个。若属故意损坏的除加价赔偿外,还将视情节严重情况进行处理。

  5、员工因岗位或工作特殊性需增发秋、夏装的`,可由员工所在部门申请,经办公室审批后由后勤仓库发放,并要做好相关登记工作。

  第六条 折旧标准

  1、工作未满六个月离职者,收取工装成本的100%费用;

  2、工作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离职者,收取工装成本的60%费用;

  3、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离职者,不收取任何工装费用。

  4、申请自购秋装套装的员工,工作满半年凭票据公司最多补助300元。

  第七条 处罚措施

  1、员工未按要求穿着工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员工人为损坏、丢失工装(洗涤、保存方法不当),原价补换;

  3、员工穿着工装和仪容仪表的情况,将作为个人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员工工装管理规定 5

  为规范员工工装管理,展示物业服务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装配置标准

  1、工装按季节分为夏装、春秋装和冬装;工装按岗位分为行政类和工勤类。

  2、主管以上岗位、办公室、房管班、文化场馆、大厦(设备人员除外)配发行政类工装,其它岗位配发工勤类工装。

  3、各类工装样式

  类别夏装春秋装冬装其他

  女工勤类天蓝色半袖套装天蓝色长袖套装天蓝色长袖套装

  男工勤类天蓝色半袖套装天蓝色长袖套装天蓝色长袖套装

  女行政类藏蓝色套裙藏蓝色西装;白色衬衣

  男行政类白色衬衣

  藏蓝色西裤藏蓝色西装领带

  注:各类各季工装配置标准为2套。

  二、着装时间规定

  1、春秋装着装时间为3月—5月和9月—11月;夏装着装时间为6月—8月;冬装着装时间为12月—次年2月。

  2、着装换季的具体日期由物业总公司根据实际天气情况进行具体通知。

  3、工作期间员工遇特殊情况需着便装时,须得到经理的准许。

  三、工装费用管理

  1、工装费用由公司和个人各负担50%。工作不满3个月(以正式上岗时间为准)离职的,员工全额退还公司负担的费用,工装归员工个人所有;工作满3个月离职的,员工不再退还公司负担的费用,工装归员工个人所有。

  2、工勤类工装带有物业标识,员工离职时,由所属办公室将物业标识拆除。

  3、秩序维护员的工装管理以《秩序维护部工装管理制度》为准,厨师工装按集团《劳保用品管理办法》执行。

  四、工装更新时限

  类别夏装春秋装冬装

  女工勤类2套/3年2套/3年2套/3年

  男工勤类2套/3年2套/3年2套/3年

  女行政类2套/3年2套/3年

  男行政类2套/3年2套/3年

  注:各类工装在更新时限内,须注意节俭并保持洁净,如损坏,由员工自费制作或购买。

  五、工装购配程序

  1、员工正式上岗后,由员工所在部门办公室负责统计,在当月15日前将工装申请报物业总公司。

  2、物业总公司根据当月工装需求总量,确定配置方式和价格。

  3、当月配置需求总量在30套以下的.,各物业公司根据物业总公司确定的配置方式和价格,将费用列入下月工作计划。批准后,由各物业公司自行配置。

  4、成批次购买或更换,由物业总公司专项报批,批准后由物业总公司统一制作或购买。

  5、各物业公司办公室按物业总公司下发的《工装统计台帐》格式,负责建立工装登记台帐。

  六、管理制度

  1、员工工装在配发前,须到库房办理入出库手续。

  2、员工着装应整洁,不得敞口、挽衣袖、挽裤腿,不得歪斜或系扣不整;严禁敞胸露怀和工便装混穿;上衣纽扣系到距领口的第二个纽扣位置;着行政类工装的人员上衣下摆不得外露,要搭配黑色或棕色皮鞋。

  3、未经允许,员工着工装时不准私自佩戴帽子、围巾等其它饰物。

  4、工勤类工装严禁转借公司以外人员。

  5、因公差或外出办事,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着便装,但必须注意形象。

  6、除参加集体活动以及临时要求外,男行政类员工可以不扎领带;

  7、因工装丢失、损坏等,必须在三日内提出申请,并限期备齐。

  七、罚则

  1、发现工勤类工装外借,对工装持有者处以200元处罚,对公司形象造成损坏的,对责任人予以重罚并辞退。

  2、员工离职,工勤类工装未收回或未拆除物业标识的,对所属物业公司相关人员处以100~300元罚款,并限期追回。

  3、发现不按规定着装者,每次处以50~100元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员工工装管理规定 6

  1.0目的:

  完善内部管理,以较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到工作中去。

  2.0适用范围:

  公司实施工装管理所涵盖的部门和个人。

  3.0内容:

  3.1公司视员工岗位及工作需要,按不同规定发给员工不同的'工装,工装属公司公物之一,全体员工请自觉爱护公司公物。

  3.2员工上班应按规定着工装,工装必须整齐、清洁。

  3.3下班后,不得着工装离开小区以外的区域(除因公或特殊批准外)。

  3.4工装不得私自调换、赠送、转让。

  3.5工装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和破损,均按价赔偿,并根据其行为情节严重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

  3.6员工工装按工种的不同,规定发放洗衣票,员工凭洗衣票去酒店洗衣房换洗工装。

  工程部、护卫部:15张/人月

  其它部门:10张/人月

  3.7洗衣票的领取每月各部门按规定到公司综合事务部领取。

  3.8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将洗涤干净、无破损完好的交回综合事务部。

  4.0工装管理流程:

  入职时领取

  职员日常自行保管

  离职时退还

  4.1工装领取和退还均在综合事务部办理。

  4.2员工着装管理监督:

  4.2.1公司领导对全体职员工装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4.2.2综合事务部定期对各部门职员工装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4.2.3部门责任人对本部门职员工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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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范围和目的

  本规定适用于xx公司所有计量器具的维护、管理和使用。

  本规定是为了保证计量器具处于合格状态的要求。

  2.职责

  2.1.公司各部设备管理是计量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部计量器具的外送校验、计量器具使用的监督。

  2.2.公司各使用部门具体负责各自部门计量器具台帐的建立、计量器具的维护、管理和使用。

  3.计量器具台帐的分工

  3.1.各使用部门编制、修订、完善本部门计量器具台帐并保存。各部设备管理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台帐编制各部计量器具台帐,并每年进行修订,由各部副总审批。

  4.计量器具台帐管理

  4.1.根据我公司计量器具使用情况,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台帐(a级管理)、控制级计量器具台帐(b级管理)和其它类(c级管理),并根据国家规定制定相应的周期检定计划表。

  4.2.台帐内容包括本单位编号、器具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厂家、出厂编号、测量范围、分度值、精度、检定周期、位号。

  4.3.周期检定计划表内容包括:本厂编号、器具名称、型号规格、测量范围、分度值、精度、检定周期、上次检定时间、计划检定时间、检定单位。

  5.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

  5.1.凡是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目录》中的我厂计量器具都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5.2.依据规定做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登记、建帐工作,并报上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5.3.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送往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5.4.强检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由各部设备管理统一管理、交档案室存档。

  5.5.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必须按规定的周期执行,特殊情况时,需提前做出申请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6.计量器具流转管理

  6.1.计量器具的配备由使用单位提出配备计划,报各部设备管理批准后,按采购控制程序执行审批流程。

  6.2.计量器具的验收由各部设备管理与使用单位共同组织进行。设备完好,资料(技术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书、附件)齐全,方可入帐,发放,使用。

  6.3.计量器具的封存和报废必须报各部设备管理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启用封存的计量器具也要报各部设备管理同意后才能启封。封存、报废和启封需填制表格,并对相关计量器具贴相应标签,在台帐中注明状态。

  7.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原则

  7.1.在统一管理计量器具的基础上,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全公司计量器具划分为a、b、c三级并实施管理。根据计量器具的分级管理范围,对我公司a级、b级、c级计量器具范围明确规定如下:

  7.1.1.a级计量器具范围:我公司列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列入a级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必须按国家检定规程要求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检定单位申请检定。

  7.1.2.b级计量器具范围:用于公司内部贸易结算及内部经济核算的能源、物料管理的计量器具;用于产品质量检验及检验规范中所指定的计量器具;用于生产过程中带控制回路的计量器具;精密测试中精度较高的计量器具、使用频繁量值易变的计量器具。列入b级管理范围的在连续运转装置上的计量器具,按设备大检修的自然周期安排检定。对生产装置上不可拆卸或拆卸易造成损坏的b级计量器具,应由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判断或由使用人员认可,可以不进行周期检定。对列入b级管理范围的其它计量器具应根据国家检定规程的要求安排周期检定。

  7.1.3.c级计量器具范围:低值易损性计量器具,固定安装不能拆卸的计量器具和一般工具类计量器具(如:玻璃器具、玻璃液体温度计、风压表、设备随机携带的电流表、电压表、直尺等)。列入c级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在使用前安排检定。并根据使用情况实行有效期管理。

  7.1.4.延长周期检定:对于非生产关键部位用于监测的'计量器具、使用频率低的计量器具,以及性能稳定、耐用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控制在国家规定周期时间的2~4倍。

  8.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理办法

  8.1.不合格计量检测设备是指:已经损坏;过载或误动作;工作不正常;示值超差;功能出现了可疑;超过了规定的确认间隔;封印完整性已被破坏。

  8.2.不合格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理

  8.2.1.凡不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隔离存放。

  8.2.2.查明不合格原因,先进行调整,仔细检查或修理,再经检定或校准合格后重新投入使用。

  8.2.3.对不能调整或修复的计量检测设备,使用部门应视工作具体情况,对其计量检测设备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如降级、报废。计量检测设备降级或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相关审批表,上报各部设备管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8.2.4.价格低、数量大、易损坏的计量器具(如工业压力表等)的报废可不履行报废审批手续,使用部门应严格管理,以旧换新,做好更换(报废)记录,每季一次汇总,报各部设备管理备案,每年修改一次台帐。

  8.2.5.对不合格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理应及时做好记录,对降级、报废的审批手续要妥善保管并存档。

  9.计量人员管理办法

  9.1.计量检定人员按国家制定的检定员管理办法进行所从事检定项目的考核,合格者由单位主管部门或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检定员证。执行国家、地方及部门校准规范的校准人员可参照检定人员考核发证办法取得校准人员证。自编校准规范以及用测试、校验、比对等方法确认计量特性的人员,可参照以上办法对人员进行考核,由公司确定相应的资格。

  9.2.计量调试维护人员:对大型、精密、贵重检测设备的调试和维护人员通过考核取得资格证明。

  9.3.计量员:通过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的人员。

  9.4.计量管理人员:有某种学历或经过管理方面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

  9.5.计量人员培训

  9.5.1.所有计量人员应了解和掌握计量基础知识、计量确认体系所依据的国际标准,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计量确认体系的有关文件、程序等。

  9.5.2.计量校准、调试、维护、操作人员,应掌握或了解相关的检测设备工作原理、结构、性能、使用和溯源方面知识。

  9.5.3.计量管理人员:熟练掌握法制计量管理和科学计量管理基本知识,应熟悉本公司计量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工作程序,检测设备配置和管理知识,了解先进计量管理方法。

  9.5.4.各部设备管理负责制定计量人员培训计划,经人力资源岗位审核后实施,将培训结果记录培训档案。并对计量人员进行考核,对不称职的人员取消资格。

  员工工装管理规定 8

  本规定适用于中试提取的涉及硫化氢生产(产生)的化工装置的硫化氢气体防护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一章生产管理

  第一条存在硫化氢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条对伴随有硫化物的生产工艺过程,应从原料硫化铁含量的分析评估开始,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环境和作业点的硫化氢浓度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建立硫化氢分布等动态硫化氢分布图,确定危险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制订相应的生产技术方案及工艺、设备、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条因原料组分变化、工艺流程、装置改造、操作参数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生产、技术、设备和安全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其变更情况。主要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原料硫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

  第四条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气提等装置,集中进行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对可能含有硫化氢的酸性气、废气应进行集中回收或焚烧处理,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

  保证脱硫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严禁含硫化氢气体在作业场所随意排放。

  第五条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易腐蚀部位,应加强设备、管线的检测和防腐。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生产、储存设施、设备和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六条长期停工和暂不开工的,应进行化学清洗或钝化处理,降低设备内的硫硫化氢含量,并采取氮气保护等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因长期停工造成装置严重腐蚀和设备损坏。

  第七条加快工艺技术和设备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加料、分离、混合和输送等作业应改为密闭方式,对易腐蚀材质进行升级,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第二章作业过程防护

  第八条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规定,并建立定期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作业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分析评估,并将结果存档和向作业人员公布。企业的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装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装备档案。

  第九条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部位,进行监控,并建立监控检查台帐。

  第十条在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中文危险危害因素告知牌,在作业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志。发生源多而集中,影响范围较大时,按gb2893-2001规定可在地面用红或红黑间隔的斑马线表示防止人员随意进入的危险区域,涉及硫化氢的设备、管道上应涂刷提醒人们注意的黄色或黄黑相间的色环。

  装置内应设置风向标,风向标的设置宜采用高点和低点双点的设置方式,高点设置在装置最高处,低点设置在人员相对集中的控制室、休息室等区域。

  第十一条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报警仪,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mg/m3。

  现场需要24小时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报警仪。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或操作室,其声音报警声应有别于其他工艺连锁报警,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

  所使用的监测仪器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资质的部门校验,并将校验结果记录备查。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在生产波动、有臭鸡蛋样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可能存在中毒的部位活动(包括酸性水、瓦斯的逸出部位、排液口、采样口,储罐计量,地下敞开式、半敞开式坑、槽、罐、沟等区域)活动时,均应及时检测。

  第十二条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整洁完好,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正压式呼吸保护器具,供气装置的吸风口应置于上风侧。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

  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第十三条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在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实行安全叮嘱,提示安全措施并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防护设备和用品。

  第十四条原则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地下敞开式、半敞开式坑、槽、罐、沟等危险场所作业,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进入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内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采取强制通风、氮气吹扫、空气置换、加装盲板等,直至检测合格;同时,须佩戴好防毒面具、通讯设备(对讲机),系好救护带(绳),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保证整个作业期内始终处于安全受控状态。现场作业人员应不少于两名(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第十六条在含有硫化氢的储罐(包括原料储罐、中间产品和成品储罐等)及含酸性气、废气瓦斯介质及含硫化氢废气的设备上作业时,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作业时应有人监护。

  第十七条硫化氢监测仪器在低位报警点发生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并准备防护用具。当高位报警点报警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方可进入作业现场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用火等作业,及时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应立即向地方政府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疏散下风向居民。

  第三章人员培训和健康监护

  第十八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复训一次。各级主管和监护人员、高危作业人员(可能接触高浓度硫化氢;进入设备、容器或其他有限空间)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许可。

  外来人员(含施工人员和非正式职工)应接受相关培训并遵守本规定。

  第十九条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等法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劳动保护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条对在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性健康检查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可能存在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定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的畅通,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使中毒者得到及时救治。对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对突然停电等紧急情况,制定具体的应对方案和措施。处理紧急事故时,操作人员必须佩带好个人防护用品,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在现场工艺处置时应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操作,严禁一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通知本企业或关联的企业气防站和周边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该作业,并可直接向企业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员工工装管理规定 9

  为了树立公司良好的整体形象,展现员工精神风貌,宣扬企业文化, 规范员工统一着装,增强管理力度,现特对公司工作服的领用、着装和日常管理做出以下规定:

  第一条 工装配制说明

  1、 员工试工期满后,可到综合办公室领取工作牌、工作装,并做好登记记录。

  2、综合办公室建立工作服管理台帐,应可明确追溯各部门人员领用时间、领用型号、领用数量等相关信息。

  3、 工作服预计使用期限为三年,在使用期限内如因人为损坏、丢失、污染再领,将承担工作服的采购费用。

  4、费用:所有员工的工作服均由公司统一采购,服装费用先由公司垫付、后从员工工资中扣除。所购买服装的服装费用公司将按规定比例返还。

  5、离职(辞退)收取服装费用时,按服装的实际费用计算。

  (1)自工装发放之日起,工作满两年以上者,辞职(辞退)时,不收取服装费用。

  (2)自工装发放之日起,工作满一年以上两年以下者,辞职时,收取服装70%费用;

  被辞退时,收取服装 50%费用。

  (3)自工装发放之日起,工作不满一年者,辞职时,收取服装100%费用;

  被辞退时,收取服装 70%费用。

  第二条 着装工作服的要求

  1、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公司要求,根据不同季节统一着工作服。

  2、办公室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着装不严格要求,但着装要大方得体。

  3、在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活动时,如表彰大会、员工大会、培训、公司庆典等其它集体活动时全体员工必须着工作服。

  4、公司的工作服代表着公司的.企业形象,员工穿着的工作服必须整洁、干净、无异味。

  5、男员工在穿夏秋装工作服时,原则上统一将上衣底边放置到裤腰边里,保持工作服的大方体得。

  6、工作时间必须佩戴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牌,并佩戴在左胸前适当位置。

  第三条 日常检查及管理

  1、各部门经理及组长日常对员工穿工作服的情况进行检查,行政综合部负责对员工工作服的穿着进行监督和管理。

  2、若发现员工没有按公司要求穿工作服、佩戴胸卡,每发现一次扣款50元,并责令其改正,每月三次以上者公司将作辞退处理。

  3、部门经理及组长应对所属员工穿工作服的情况进行检查、记录,凡发现有员工每月有三次以上没有穿工作服者,相关部门经理及组长将负连带责任,处以50元以上罚款。

  4、工作服在该员工离职时必须收回,若没有上交的员工,公司将从工资中扣除服装费用(按实际价格扣除)。

  以上规定从签发之日起原规定不再执行。

  员工工装管理规定 10

  一、目的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良好的品牌及整体形象,展示员工精神面貌,加强员工的规范管理,现对公司员工工服的制作、发放、着装进行统一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

  1、员工在工作时间必须按规定穿戴制服或工装,包括衬衣、领带、西装外套、裤(裙)。各部门经理负责落实、检查、监督本部门员工的制服着装。

  2、行政人事部负责制服预算、样式选定、登记造册、验收、发放、折旧、退还登记等,同时负责抽查各部门员工制服着装情况。

  3、财务部负责员工制服破损、丢失、报废时制服折旧款结算。

  4、行政人事部发放给各部门后,由各部门主管负责保管,行政人事部、财务部负责抽查收发、保管情况。

  三、员工工服穿戴领用规定

  1、员工入职时可填写《工服领用登记表》,员工凭登记表在各部门领用服装。

  2、员工离职时,工服需交回公司,在离职时由部门主管对所交还工服进行全面检查,如有损坏、破漏、丢失及未清洗情况者,应进行扣款,具体扣款标准如下:

  1)未清洗者:扣除干洗费(按干洗店收费标准支付,由部门内勤及时送干洗店清洗);

  2)损坏或破漏:根据实际情况及工服价值进行扣款处理;

  3)丢失:按照工服原有价值(扣除折旧率)进行扣款;并到行政人事部进行登记。

  3、工服要注意保持清洁,做到无污渍、油渍、墨迹等各类不洁的痕迹。清洗后应作定期的熨烫,保持工服的平整;

  4、工服仅限于工作时间内穿着,每日上下班前,应在员工更衣室更换服装,换下的工服应用衣架悬挂晾好,以保持服装的洁净和造型;

  5、着工服人员应穿着黑色或深色皮鞋,女员工皮鞋高度不得超过5CM,须保持斜面清洁。如无特殊规定,不得穿凉鞋或拖鞋式凉鞋;

  6、工服清洗标准:

  1)冬季工服每周至少清洗一次;夏季工服上衣需每天清洗,裤装/裙装至少2天清洗一次;

  2)清洗时需对工服上的污渍、油渍、墨渍等各类痕迹整理干净并熨烫整齐,穿着时不得有明显褶皱痕迹;

  7、员工不得随意改动工服的样式和穿着方法;工服应保持干净、整齐、无破损,不得卷起裤脚。

  8、试用期员工应自行添置工装相近的服装;

  9、在岗员工上班时间的着装情况是个人的考评内容之一,对不按规定使用及维护工装的`,将在考评记录中备注。着装不合格者经指正后仍不改正者的,将予以警告、记过直至取消上岗资格的处分;

  10、换季时间:夏装,5月1日至10月15日;冬装,10月16日至4月30日,特殊情况由行政人事部根据天气情况统一通知。

  四、工服报损、折损管理规定

  1、员工工服由个人妥善保管。如发现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行政人事部,及时办理补领手续,同时按照工服折旧规定予以赔偿。

  2、工服在使用期限内,确因工装使用时间过长导致严重破损,影响着装效果、整体形象的,其个人可以按正常程序提出申请要补做工服,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写明事情经过,部门经理签字报公司领导批准后重新定制或更换,费用由公司承担;

  3、非工作原因损坏工服造成提前报废的,员工须按工服折旧规定予以赔偿,并由行政人事部统一补做制服或更换工服。

  4、对折旧、替换以及员工离职回收后的工服由部门汇总后上交行政人事部统一进行处理;

  1)对折旧年限已到以及破损严重的工服行政人事部将进行报废处理;

  2)对保存较为完好,成色较新的工服则由新入职员工接替使用,所交押金根据工服折旧率重新核算;

  五、工服折旧

  1、工服丢失或发生非工作原因破损报废时,员工按以下规定进行折旧赔偿:工服在使用年限不满3个月的,按原价的100%赔偿;

  2、工服在使用年限满3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原价的70%赔偿;

  3、工服在使用年限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原价的40%赔偿;

  4、工服在使用年限12个月(含)以上的(包括使用年限延长期),不用赔偿。

  六、工服监督检查

  1、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执行、督促属下员工遵守本规定。

  2、工作时间不着工作服者,一次罚款30元。

  3、工作时间未佩戴胸牌者,一次罚款10元。

  4、各部门在一个月内员工违反本规定累计超过5人次的,该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5、罚款直接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七、本规定由各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监督、检查及执行;

  员工工装管理规定 11

  第一条用化学方法从事生产的各种工艺装置及相关设备的大修、拆除和开车等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须有专人负责,制定专题方案,方案中应有具体的职业安全卫生防范保障措施内容。

  第三条对大修、拆除和开车的装置要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对一些重大项目,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扫线方案、盲板位置、网络进度等),并应做到“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定网络进度。

  第四条参加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证书,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在办理项目委托手续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须交待安全措施和签订安全协议书。

  第六条参加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人员,须进行同作业内容相关的安全教育。凡二人以上作业,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第七条工程施工前,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具体项目交底时,须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作业前,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第八条装置交付大修、拆除和开车前,应组织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进行装置交付安全确认,在确认安全的条件下方可把装置交付给作业单位施工和组织开车。

  第九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等各项目作业,须严格执行操作票或作业许可证(包括进出料、停开泵、加拆盲板和施工、检修、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射线、探伤等票证)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各企业须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作业规定和相应的票证,明确各作业、签发人员的职责及票证的有效性,各施工操作人员须持票证才能作业。

  第十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前,须切断进出装置物料,并应退出装置区。

  1、不允许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物料。

  2、不得向大气或加热炉等设备容器中排放可燃、爆炸性气体。

  3、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排放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4、具有制冷特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等设施,停工时要先退干净物料再泄压,防止产生低温损坏设备。

  第十一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前,须进行吹扫、清洗、置换合格。

  1、设备容器和管道的吹扫、清洗、置换要指定专人负责。

  2、凡含有可燃、有毒、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应进行彻底的吹扫、置换,使内部不含有残渣和余气,取样分析结果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过程中,应将各设备与管线上的阀全部打开,保证蒸汽、氮气和水等介质的压力和蒸塔、蒸罐时间,防止短路,确保不留死角。

  4、吹扫置换及开车过程中,应禁止明火作业及车辆通行,以确保安全。

  5、吹扫前应关闭液面计、压力表、压力变送器、安全阀,关严机泵的前后截止阀及放空阀,防止杂质吹入泵体。应将换热器内的存水放尽,以防水击损坏设备。

  6、要做到不流、不爆、不燃、不中毒、不水击,确保吹扫、置换质量。

  第十二条盲板的加、拆管理。

  1、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2、须按大修、拆除和开车方案中的盲板流程图,执行加、拆盲板作业。

  3、加、拆盲板要编号登记,防止漏堵漏拆。

  4、盲板的厚度必须符合工艺压力等级的要求。

  5、与运行的设备、管道及系统相连处,须加盲板隔离,并做好明显标识。

  6、对槽、罐、塔、釜、管线等设备容器内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其出入口或与设备连接处应加装盲板,并挂上警示牌。

  第十三条凡需大修、拆除和开车前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动火条件,以保证施工安全。

  1、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2、凡在含有可燃介质的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取样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4、动火前应由专人进行检测分析,并做好记录。

  5、装置动火现场不得搭设毛竹架、雨布等易燃物,确有需要,须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6、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应对地沟、阀门井、下水井进行水封处理,对低层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应采取遮挡或封闭措施。

  7、明火作业周围必须清除一切可燃物,作业周围不允许排放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

  8、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间距保持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保持5米以上,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晒或接近火源。

  第十四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期间各级安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人员必须到装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对各个作业环节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使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十五条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射线探伤等各类作业监护人,必须履行安全职责,认真监护,对作业和完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如:消灭火种、切断电源、清理障碍等)。

  第十六条进入装置现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携带烟火。

  第十七条各作业人员须达到“三懂三会一能”:懂本作业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火灾的扑救方法,懂火灾的预防措施;会正确报警,会使用现有的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能正确使用现有的防护器具和急救器具。

  第十八条须对施工作业所用工机具、防护用品(脚手架、跳板、绳索、葫芦、行车、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电焊机、绝缘鞋、绝缘手套、验电笔、防毒面具、防尘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消防器材等)安全可靠性进行检查、确认。

  第十九条装置交付大修、拆除前,必须对装置内电缆沟做出明显标志,禁止载重车辆及吊车通行及停放。

  第二十条大修、拆除装置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的清洗、封闭,必须做到“三定”(定人、定时、定点)检查。下水井井盖必须严密封闭,泵沟等应建立并保持有效的水封。

  第二十一条大修期间,对装置现场固定式(可燃气、h2s、co、nh3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等)报警仪探头,要进行妥善保护。

  第二十二条对存有易燃、易爆物料容器、设备、管线等施工作业时,须使用防爆(如:木、铜质等无火花)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第二十三条对遇空气、水易自燃、自爆的物质,如白磷、烷基铝、硫化亚铁、金属钠或钾等活泼金属及其合金和一些触媒、催化剂、吸附剂等,要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打开设备人孔时,应使其内部温度、压力降到安全条件以下,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渣阀门,待确认内部没有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作业,警惕有堵塞现象。人孔盖在松动之前,严禁把螺丝全部拆开。在拆卸设备之前,须经相关人员检查、确认,对所存醇、苯、稀烃、油气、风、水确实处理干净后,才允许拆开,以防残压伤人。

  第二十五条禁止使用汽油或挥发性溶剂洗刷机、配件、车辆和洗手、洗工作服。严禁将可燃污液、有毒有害物质排入下水道、明沟和地面。

  第二十六条对损坏、拆除的栏杆、平台处,须加临时防护措施,施工完后应恢复原样。

  第二十七条起重、吊装作业,须按安全技术规范严格执行。

  1、载重车辆、25吨以上吊车进入现场,原则上只允许停在检修道上,严禁压坏地下设施和堵塞消防通道。

  2、对立体交叉作业、大型吊车作业现场,施工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

  3、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与其它设备、容器、管道、阀门、电线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免造成碰撞、损坏。

  第二十八条要保证漏电开关、电缆、用电器具完好。

  1、临时用电的配电器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其漏电保护的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必须满足上下级配合要求。

  2、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3、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不超负荷使用。

  4、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盘要有防雨措施。用电线的装、拆必须由电工负责作业。

  5、放置在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箱应挂设“已送电”、“已停电”标志牌。

  6、电焊机接线要规范,电焊把线就近搭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不得穿过下水或在运行设备(管线)上搭接焊把线。

  第二十九条临时用电线路架空布线时,不得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区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严禁用金属丝梆扎,临时用电的电缆横穿马路路面的保护管应采取固定措施。

  第三十条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罐、槽等金属设备内作业的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12v,严禁使用碘钨灯。

  第三十一条脚手架材料和脚手架搭设须符合规范要求,经施工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并挂有准许使用的.标识牌后,方可使用。在雨雪天脚手架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二条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上方的牢固构件上,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第三十三条禁止高空抛物件、工具和杂物,工机具、材料、自行车和工业垃圾等物品要按指定地点摆放。

  第三十四条检修现场设备拆卸后敞开的管口应严防异物落入,要有严密牢固的封堵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遇有异常情况,如物料泄漏、设施损坏等,应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六条进入装置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特别通行证),车辆安全阻火设施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三十七条装置开车前,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进行开车前的检查确认。各开车单位生产安全负责人按开车方案组织全面检查,并做好系统开车各项安全准备工作。

  1、所有项目已完工,尾项和存在问题已落实整改完毕,并已得到验证。

  2、对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培训、交底工作,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3、装置内通信、通道、通风、梯子、平台栏杆、照明和消防器具等一切安全和劳动保护设施已处于备用、完好状态。

  4、安全阀、压力表、报警仪和静电接地、连接件及静电消除器等设备安全附件完好、进入投用状态。

  5、装置吹扫置换、贯通、试压、试漏和气密性试验要合格,安全装置调试复位,机、泵等传动设备须完成单机试运,每一步骤都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过试压、验收的设备、管道、仪表等不能投入生产,以确保设备安全投运。

  6、确认各塔、容器的人孔封闭和隔离盲板拆装、单向阀的方向正确。催化剂、吸附剂等装填完毕。

  7、凡需要投用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各铭牌证件齐全。

  8、进料前,确认水、汽、风、电进装置,投用所有仪表、流程图及控制点进行核对,对现场所有控制阀进行开关信号确认,保证所有控制阀均反应正常。

  9、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必须保持通畅,并做到定人、定时、定点检查。明沟、平台、设备、管线外表的油污、物料必须冲洗干净,避免开车过程中出现意外。

  10、保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在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堆放物品、摆放施工机具等,所有障碍物已清理。

  11、改工艺流程引介质必须经操作员、班长、装置技术人员三级确认。

  12、开车场地严禁存放爆炸物,从严控制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资的贮存,遇有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八条装置开车后,按开车方案进出装置物料。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置换,分析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再引开车介质。

  第三十九条接受物料时应缓慢进行,注意排凝,防止出现冲击或水击现象。接受蒸汽时要先预热、放水,逐渐升温升压。

  第四十条引易燃易爆物料时,严格控制动火作业、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装置开车应做到不跑、不冒、不窜、不漏,不随地排放余气、残渣和化学品。垃圾废物料等应集中堆放、处理。

  第四十二条装置内部设备检修、拆除,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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