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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绩效考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信访工作绩效,加强新形势下民政系统信访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信访工作绩效考核,是对我局系统和干部、职工依法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系统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单位及其干部、职工。
第四条 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实行平时与定期考核、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各科室、各单位对职能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负责,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负直接责任,其他负责同志对分管业务工作和单位的信访工作负责。
考核范围: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单位及其干部、职工。
考核内容: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和重要部署,各科室、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信访工作各项要求,努力把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把上访群众稳定在当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二)建立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每月研究一次,重大信访问题和突发事件随时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信访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部署安排和督促检查本单位(科室)信访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访工作情况。
(三)设立信访工作机构,确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并为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信息系统等保障,支持其依法行使信访工作职权。
(四)建立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地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突发性上访事件,有关负责同志及时跟踪劝返,现场妥善处置,切实防止恶性事件发生。
(五)坚持落实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阅批群众来信、包案下访、一岗双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
(六)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对上级交办及重大信访事项亲自处理,对分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亲自督办,对重点地区和单位实行重点管理。
(七)依法规范信访工作行为,认真办理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按期办结牵头处理的信访事项,积极配合做好参与处理的信访事项,及时跟踪督办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第六条 干部、职工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和《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
(一)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
(三)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给予支持;
(四)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五)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带头维护信访秩序,不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信访工作绩效考核,主要采取信访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结合干部年度测评和公务员(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进行。
第八条 每年度对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履行信访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考核,由局信访工作领导组组织实施。
第九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信访工作绩效作为年度干部测评和公务员(工作人员)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 局根据信访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分别做出奖惩决定。信访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单位及其干部职工信访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对局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信访工作绩效的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政绩、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惩的重要依据。
干部职工信访工作绩效的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年度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被评为年度信访工作先进单位的科室和单位,局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经信访工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需要追究责任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和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对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部署重视不够、落实不力,信访工作长期处于被动局面的;
(二)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或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当,导致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局属单位和业务科室到市5人以上、到省3人以上、去京1人以上),围堵冲击各级党政机关、堵塞道路、非法聚集的;
(三)对去京到省到市上访信息事先不报告,事发后未按规定时间(到市3小时,到省6小时,到京60小时内)到现场疏导劝返,导致上访人员滞留,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去京到省到市上访、重复上访、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未实行领导包案或领导接访、带案下访的信访问题处理不当,造成去京到省到市重复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取消局机关科室和局属单位及其干部职工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责令局机关科室和局属单位作出检查:
(一)因决策失误和工作失职,或对信访人反映问题处理不力,导致发生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区局各业务科室业务范围到市10人以上、到省5人以上、去京3人以上,局属单位到市5人以上、到省2人以上、去京1人以上,下同),围堵冲击区级以上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的;
(二)对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不当,造成较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三)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或领导接访的信访问题处理不当,造成去京到省到市上访恶性事件的;
(四)对群众去京到省到市上访反映问题处理、稳控不当,导致发生恶性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单位负责同志予以诫勉。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合理问题敷衍塞责、作风粗暴,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特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局机关各科室业务范围到市20人以上、到省10人以上、去京5人以上,局属单位到市10人以上、到省3人以上、去京2人以上,下同),围堵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冲击重要场所、阻断交通或发生打、砸、抢、烧等恶性事件的;
(二)对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不及时赶到现场指挥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社会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对上访群众反映问题处理不当,连续发生去京上访恶性事件的;
(四)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处理不当,造成恶性事件的。
第十六条 因失职、渎职引发信访事项造成严重后果,或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工作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干部职工违反《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支持、参与、组织、策划、煽动、操纵上访,干扰正常的信访秩序,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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