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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差餐费
问:我公司员工出差期间的餐费标准是120元/天/人,请问老师:1)这部分费用是否一定要提供发票?是否有相关文件规定在一定额度之内可以不用提供发票?如有相关文件,请您列示;2)这部分出差期间的餐费是否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需缴纳,是全额都要缴纳,还是在一定标准额度之上才需缴纳?如有相关免缴额度,请问相关额度是多少?相关的支持性文件有哪些?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员工出差期间的餐费原则上应取得发票在税前扣除。但各地在执行中也有不同的规定,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0]123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差旅费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的,可据实在税前扣除。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的,出差补贴(含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在以下限额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出差地在自治区内的每人每天100元以内,区外的每人每天150元以内,交通费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上报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财税[2014]193号)的规定,差旅费津贴属于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具体标准由各地财税机关确定,并向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上报。
因此,员工取得的在当地规定范围内的差旅费津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差旅费包干的,各地有具体的规定,如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1号)第三条规定:“对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的企业,其差旅费包干办法报市、州局审核批准后,出差人员取得的差旅费包干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对于你公司对员工出差期间的餐费按每人120元/天的标准发放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目前国家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我们建议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详细咨询,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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