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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严肃考勤纪律,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司法局需要制订并强化考勤制度。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司法局考勤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司法局考勤制度范例
为进一步严肃考勤纪律,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树立"勤政、廉政、务实、创新"的机关良好形象,营造优良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提高机关办事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结合本局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局所属各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考勤规定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准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必须坚守岗位,不得窜岗;上班时间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玩电脑游戏、打扑克、网上聊天、炒股、打毛衣等。
2、上下班实行考勤登记制(即签到和签退)。签到延至上班时间后10分钟为止,签退时间从规定下班时间前1O分钟开始。
3、对考勤登记要严肃认真,不得弄虚作假。签到必须由本人签到,严禁代签。
4、工作人员上班时,因公离岗经带班领导同意后报考勤值班人员登记;事假、病假等请假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及时报考勤值班人员登记备案。
5、建立考勤值班制度,每周安排带班领导和专人值班,负责局机关日常考勤管理工作,专人值班由机关工作人员轮流安排,值班工作人员须提前上班和延后下班,要及时安排签到(签退)表,每次签到、签退结束后,考勤表由值班人员签字、带班领导审核后,及时交专人保管。
6、值班人员要随时掌握机关工作人员去向,工作人员因公需要到其他楼层开会或办事,向值班人员说明,到市区或下基层的,需填写离岗审批表交值班人员,并在去向告示牌标明,值班人员根据审批表和请假表内容,每次及时在考勤表上登记标明。
7、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统一佩带胸牌,岗位职责牌和桌牌要放桌子明显的位子上。
8、机关工作人员因事需请假的原则上需提前报批,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向主要负责人请假,核准后向值班人员交代清楚事由,事后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9、考勤分为"迟到、早退、旷工、公差、病假、事假"五种情况,由专人负责填好月考勤统计工作,及时填报局纪检组备案,并在局公示栏上公开公示。
(三)责任追究
1、通报批评制度。每周迟到、早退累计2次以内的,在局周例会上通报批评。
2、诫勉教育制度。每周迟到、早退累计4次以内的,旷工1天以内的和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诫勉教育,并作出书面检查。
3、效能告诫制度。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当年度被告诫一次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当年度被告诫二次的,年度考核不能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给予待岗或调整岗位处理。
(1)由他人代签到、签退的和代他人签到、签退的。
(2)一周内缺勤连续超过4次(2天)或一月内累计超过1O次(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40次(20天)的。
(3)上班期间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管理制度,被督查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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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 凡局属各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及工勤人员均适应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第三条 公务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撤离职守办理私事,不得串岗、溜号,不得干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利用电话、电脑聊天、玩游戏、炒股等。
第四条 局办公室、监察室每月对每人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奖惩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公务员因病、因事不能到岗工作,应事先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公务员请事假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凡不按规定办理的按缺勤处理并进行通报。所在科室、单位的干部职工请假,1天之内由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各单位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局领导审批,2天以上报局长审批。分管局领导请假,由局长审批。请假1天内可口头申请;1天以上(不含1天)需书面申请。
第七条 公务员因病休假,必须凭医院诊断结论和休假建议证明,办理休病假手续,突发病情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病休手续的,先行口头报告,事后补办手续。不按规定擅自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公务员请休公休假,须到办公室(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办公室(人事处)凭各单位和局领导批示,开具请、休假批复。请、休假结束后,须到办公室(人事处)销假。
第九条 公务员脱产学习一周以上或业余学习(需占一定的工作时间),到办公室(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公务员不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按时上班的;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不服从组织工作分配,不上班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公务员旷工2天以内的,由个人写出书面检讨,报局办公室(人事处);连续旷工3天以上5天以下的,个人写出公开检讨,扣发年终奖并取消年度考核等级和评选资格;连续旷工6天以上14天以下者,按照《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旷工累计达15(含15天)以上者,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报请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公务员半年以上不在工作岗位,不给当年年度考核等次。公务员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10年工龄以下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10年以上20年以下请病假的累计超过3个月、20年以下请病假超过4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年度公休假。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员组织纪律教育,对遵守纪律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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