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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人事档案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人事档案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共中央组织部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
3 管理职能
总经理工作部是公司人事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按规定的收集范围,经常地、有计划地进行档案材料的收集和补充,保证人事档案的完整。
4.2 档案材料的鉴别
4.2.1 档案材料的鉴别必须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4.2.2 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确定归档材料。
4.3 档案的查阅和借阅
4.3.1 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一律凭部门领导签发的联系单,经总经理工作部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外单位按规定凭介绍信,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4.3.2 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特殊情况必须外借,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3.3 查阅档案时,应严格履行手续,执行公司保密管理标准和阅档规定,严禁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圈划,不准拆叠、拆换、抽出、增添和损坏档案材料。
4.3.4 因工作需要抄写档案材料和复制档案材料时,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抄录和复制的材料不得给无关人员翻阅,不得重新复制,用毕后予以销毁。
4.3.5 任何人不得借阅本人及其亲属档案。
4.4 档案的转递
4.4.1 转出档案
4.4.1.1 接到有关职工工作调动通知后,及时将档案转给接收单位。
4.4.1.2 辞职或被开除、除名、辞退、中止合同的职工,档案转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
4.4.1.3 转递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4.4.1.4 对转递的人事档案应认真清理,详细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并与档案一道密封,加盖密封章,及时转出。
4.4.1.5 档案转出后,在档案花名册上注明何年何月往何处,以备查考。
4.4.2 转入档案,对接收的人事档案材料,应认真检查,核对无误,若缺少材料,应在回执单上写明。
4.5 档案的安全与保密
4.5.1 为确保档案的安全,档案必须存放在专用的人事档案库内。设档案阅览室,建立阅档制度。
4.5.2 档案库房要备有空调、去湿机、灭火器、温湿度计、防腐虫剂等,做好防火、防盗、防虫蛀、防鼠、防潮、防高温、防尘等工作。
4.5.3 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档案有关内容。
4.5.4 档案库房为机要重地,无关人员一律不准入内。
4.6 档案的销毁
4.6.1 按规定程序批准销毁的档案材料,应作详细登记,按规定要求销毁。
4.6.2 销毁档案材料,要指定专人负责,并有监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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