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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严格考勤制度
近年来,我院的考勤制度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内部管理,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考勤制度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现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严格请销假制度问题
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等的期限、批准权限及请销假手续应严格执行我院院人字(91)095号《教职工请销假制度》。请假者必须先履行请假手续,再行度假,假期满立即办理销假手续。对不假而别或离校后补假者,一律以旷工(教)论处。
教职工请病、事假应严格按程序逐级审批,3天以内由所在系(部)、处审批,4~7天的由人事处审批,超过7天的由分管院长审批,各单位、部门应从严控制请事假,慎重批准请病假。校内生病的,必须由卫生科出具证明,按程序逐级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因公外出期间或经批准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事假期间在外生病的,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有关病历、病假证明且必须在10天以内报告卫生科和所在单位,由卫生科认定病假。对出具假病历、假证明的,一经查实,其病假以旷工(教)论处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二、关于严格考勤制度问题
各系、部、处等处级单位要切实加强考勤工作,认真登记填写考勤月报表,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审查签字。月考勤报表一式二份,一份留本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一份于下月5日前报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查后,若发现月报表失真或有举报,经核实后,扣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填表人当月院内津贴,当事人的假期或超假期限以旷工论处。各单位报送考勤月报表时应附有关请假证明。否则,人事处不予接收。
三、关于违纪处理问题
1.对旷工(教)或要求辞职、留职停薪等未获组织同意而擅离职守者,从离校之日起停发工资、午餐补贴及院内津贴,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教职工经批评教育无效,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
2.一个月内,事假累计7天以上(含7天,下同)、病假累计15天以上者,不发当月院内津贴;病假在两个月以上者,按国发[1981]52号文件精神发病假工资,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者,不参加该年度考核;全年累计病假90天以上、事假30天以上、旷工1天或旷教1学时者,扣发半年院内津贴;全年事假累计60天、旷工3天或旷教3学时以上者,扣发全年院内津贴,该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病事假按实际天数扣发午餐补贴。
3.对个别拒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所在单位可提出申请退到人事处作校内待岗处理。待岗人员从第二个月起发给国家工资中基本工资的90%,并逐月递减10%直至70%,停发午餐补贴、校内津贴等,待岗期限超过1年的,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四、此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五、此补充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此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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