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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处考勤制度
为了及时、准确、客观的反映婚姻登记记员当前的工作状态,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调动婚姻登记员创造出更佳的工作业绩,特制定本考评奖惩办法。
第一条 坚持客观、公开和公平的原则,婚姻登记员每月考评一次,一年进行总体考评。绩效考评的结果主要用于评先选优、津贴挂钩、职务调整。
第二条 按照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要求,并结合实际,对婚姻登记员考评主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来考核。
德:政治理论修养较高,品行端正,爱岗敬业,群众观念强。
能: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高,工作效率高,婚姻登记管理规范。
勤:模范遵守各项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并能够主动牺牲休息时间完成任务。
绩:办证数多,接待群众多,处理矛盾、问题时积极主动,未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做出较大贡献。
廉:坚持依法按程序办理,不徇私情和接受吃请,坚决同超标准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 考评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第四条 婚姻登记员的绩效考核标准:
对婚姻登记员实行百分制考核,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综合评定,其中“廉洁”方面不合规定的直接化为“较差”等次。
第五条 考核等次由婚姻登记处主任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和局党组研究讨论后确定。
第六条 登记处主任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考勤、上级反映、群众投诉、股室的互评意见等各方面的情况),对婚姻登记员客观公正评定。考评意见确定后,采取有效措施对婚姻登记队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纠正。
第七条 考核结束后,对前两个等次进行嘉奖;对后两个等次由分管领导进行帮助教育,提出努力方向。对连续二年被评为后两个等次的,扣发紧贴和奖金,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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