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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需做什么补偿
单位能否因为效益不好随便辞退员工?单位无故辞退员工是否应该给予补偿?在烟台保税区一家工厂工作的张女士向烟台大众网反映,自己所在的单位因为效益不好要辞退员工,但因为工作尚不够半年,单位没有做出补偿,是否合法?
今年5月份,市民张女士到烟台保税区一工厂工作,当时和单位签了一年的合同。前段时间,工厂因为效益不好,向他们下达了辞退通知书,大约有10余个员工。其中有四五个像张女士一样,是工作不到半年的新员工。张女士告诉记者,辞退的员工中,工作够半年的单位多给了一个月的工资,而不够半年的则没有补偿。
记者就此咨询了烟台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单位不能简单拿“效益不好”作为辞退员工的理由,即使是协商一致,单位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管工作多长时间,单位辞退员工,都需要支付补偿金,如果单位不予支付,劳动者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另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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