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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绩效工资考核
根据《赤峰市直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要求,为认真做好党校事业编制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考核工作,科学合理地分配绩效工资,有效地调动和发挥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有效激励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结合党校实际,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实施绩效工资,建立科学规范、便于操作的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制度,调动党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党校事业加快发展。
二、 考核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方案、考核程序、考核结果全部公开。对参加绩效考核的人员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价,自觉接受全体职工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 绩效挂钩的原则。坚持考核结果合理运用,考核结果要作为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首要依据。
(三) 激励先进、促进发展的原则。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鼓励教职工不断提高工作能力,推动党校快速发展。
三、 考核范围
全体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都要纳入考核范围。
四、 组织领导
成立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个考核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钱海青
副组长:汝海波
成 员:王思国、吕海辰、刘宝云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科。
五、 考核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要分类考核。
(一)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主要考核其工作职责的完成情况。
(二)工勤人员考核。工勤人员绩效考核主要考核履职情况和工作表现。
六、 考核方法
(一)考核周期:每年年终对本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二)考核计分。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按百分制计算。其中:岗位目标占60%;民-主测评占20%;学习考勤占20%。
岗位目标由考核领导小组按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打分;民-主测评由全体职工进行测评打分;学习和考勤由组织人事科进行考核打分。
(三)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五个等次:特别优秀;优秀(占考核人数的15%左右);称职;基本称职(占考核人数的15%左右);不称职。
特别优秀、优秀、称职三个等次的人员要从在聘人员中产生。
七、 绩效考核的分配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60%,由市财政按月统一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党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领导小组按照考核等级按年度统一发放。其中:特别优秀(按150%发放);优秀(按120%发放);称职(按100%发放);基本称职(按80%发放);不称职(取消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见习期未满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
八、 纪律要求
绩效考核工作关系到党校职工的切身利益,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本方案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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