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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绩效考核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扶贫助残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规范管理,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扶持管理暂行办法》(京残发〔2014〕119号)、《北京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社〔2014〕1443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机构
市残联建立基地年度绩效考核制度,根据扶持资金来源和基地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单位工作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5人以上绩效考核组,负责对参评基地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扶持期内和扶持期满的基地,扶持期内的基地必须参加考核,扶持期满的基地自愿申请参加考核。
第四条 考核时间及申报程序
(一)参加考核的基地需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残联递交自查报告和残疾人花名册,填写《绩效考核申请表》(见附件1)。
(二)市残联于第二年第一季度组织对基地实施绩效考核。
第五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是基地档案是否完整,扶持帮扶协议内容是否落实,被扶持残疾人数的情况变化以及收入状况是否达标,资金使用是否合规等。
第六条 考核方法
(一)考核分两步,先进行基础考核,再评定考核等级。
(二)基础考核由考核组根据基地上报的材料,通过现场察看、召开被扶持残疾人座谈会等形式,按照《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绩效考核标准(试行)》(见附件2)现场评分。
第七条 考核等级
(一)基础考核60分以上的基地,扶持对象人数高于原申报人数10%以上,且被扶持对象收入超过当年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10%以上的基地,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
(二)基础考核60分以上的基地,扶持对象人数不低于申报人数,被扶持对象收入达到或超过本市当年低收入标准的基地,年度考核等级为合格。
(三)基础考核60分以下或发生扶持对象人数低于原申报人数、未按照扶持协议履行义务造成扶持对象利益受到损失、隐瞒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资金使用严重违规等情况和问题之一的基地,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第八条 奖惩
1、组织评估管理单位负责填写《年度绩效考核认定书》(见附件3)并公布结果。
2、对扶持期内的基地,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的继续拨付扶持资金,不合格的取消基地资格并停止拨付剩余扶持资金,并由区(县)残联负责追回已拨资金。
3、对扶持期满考核等级合格的基地给予3万元奖励,优秀的给予5万元奖励,不合格的取消基地资格。
4、对连续出现基地考核等级不合格情况的区(县),市残联从严控制其基地申报数量。
第九条 本实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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