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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绩效考核方案
根据AA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G政办发[ZOIO]IIO号《AA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AA壮族自治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AA壮族自治区卫生厅G卫办[ZOIO]WE号关于印发《AA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及DD县人民政府B政办发[ZOII]EIZ号关于印发《DD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建立按岗定酬、按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围绕新农合开展各项工作,加强服务质量、劳动纪律的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结合我中心岗位情况,经中心领导班子研究讨论,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建立科学规范的根本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机制,绩效工资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坚持多劳多得的原则,适当拉开差距,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同时要妥善处理中心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努力推进我中心各项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分配原则
I.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无绩效考核结果,不予发放绩效工资。
Z.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县合管中心绩效工资分配的全过程公开,完全做到公平、公正,接受全中心干部职工的监督。
E.坚持“差距、倾斜、调节”的原则。县合管中心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力求科学合理,奖励性绩效工资差距不宜过大。
三、实施对象
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在编并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
四、组织机构
县新农合管理中心绩效工资分配领导小组。
组 长: 主 任
副组长: 副主任
成 员: 行政秘书股股长
财务股股长
稽查股股长
审核股股长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 各乡镇经办点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VVV兼任,负责组织全中心干部职工绩效工资的分配。
五、绩效工资分配及计算方法
(一)绩效工资组成
绩效工资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性绩效工资(以下简称岗位津贴)。为财政托低水平线LO%部分的绩效工资,由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确定各岗位津贴的标准;二是奖励性绩效工资。由财政托低水平线XO%部分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方案执行。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心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计算方法如下:
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个人奖励性绩效总额/实际岗位系数总和)×个人实际岗位系数
注:I.个人实际岗位系数=(考核实得分/IOO)× 个人岗位系数
Z.计算公式中“考核实得分”即为按个人考核评价指标标准考核所得分。
E.计算公式中“实际岗位系数总和”即为全员竞聘上岗公示合格后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实际岗位系数总和。
X.各岗位系数:
(I)主 任 http://cankao.gcw818.com
(Z)副主任 http://cankao.gcw818.com
(E)股长及经办点主任 http://cankao.gcw818.com
(X)副股长及经办点副主任 http://cankao.gcw818.com
(W)其 他 http://cankao.gcw818.com
(三)绩效工资的发放
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明确具体标准,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随基本工资一起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由财政托低线绩效工资的XO%,经县新农合管理中心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按每季度考核后报县财政局发放。
六、相关规定
(一)凡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可全额享受岗位津贴;基本合格的,其下年度岗位津贴按8O%发给;不合格的,按LO%发给。
(二)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享受全额岗位津贴。
(三)新聘人员、调入人员,凡按规定办完编制、人事相关手续的,可从当月起执行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岗位津贴。
(四)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岗位津贴按比例发放。病假Z个月以内的按IOO%发给;超过Z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至第L个月以内,工作年限不满IO年的发给9O%,工作年限满IO年及以上的发给IOO%;病假累计超过L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IO年的发给7O%,工作年限满IO年及以上的发给8O%。
(五)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婚、丧、产假期间岗位津贴照发。
(六)请事假在一年内连续或累计满IW天的,停发一个月岗位津贴,以此类推。
(七)工作人员受记大过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岗位津贴按9O%发给;受降职处分的,按降职后的职务发给岗位津贴;受撤职处分的,从撤职的下月起按重新确定岗位的岗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2)欢迎您访问范,文,家[!--titleurl--]}唤蛱?曜挤⒏?�
(八)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岗位津贴按9O%发给;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按重新明确的职务发给岗位津贴;受留党察看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岗位津贴按8O%发给;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其岗位津贴Z年内按7O%发给。
(九)工作人员被判缓刑,缓刑期满重新安排工作的,其岗位津贴按重新安排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发给。
(十)工作人员受立案审查尚未有结论的,其岗位津贴或生活补贴暂不发给。待有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补充条款未提及的,以县合管中心管理制度或中心领导班子讨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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