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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人事管理制度、职责
(讨论稿)
第一部分 制度目录
人事科工作制度
员工招聘制度
员工岗前培训制度
薪酬管理制度
员工调动(配)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聘任制度
干部管理聘任制度
人才管理制度
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考核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考勤制度
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离休、退休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一、人事科工作制度
1、 在院长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医院规章制度,做好医院各项人事管理工作。
2、 根据医院编制规定,按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根据岗位性质,制定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组织协调各部门员工调配,确保医疗和各项业务工作正常进行。
3、按时完成各种人事报表统计、劳动工资等报表,分析统计数据,及时向领导反馈信息,建立积累各种原始统计资料。
4、负责各类人员进出管理工作;负责员工聘任及聘后管理工作。
5、负责员工考核、考勤、奖惩、工资、社会保险、用工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管理工作。
6、负责员工人事档案及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7、负责办理员工退休、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发放等工作。
8、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不谋私利,遵守保密制度,严守机密,工作谨慎。
二、员工招聘制度
(一)招聘编制内人员
1、各部门、科室每年年底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下年度增人计划,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科,经院领导讨论确定全院下年度增人计划。
2、根据全院下年度增人计划,按照省、市颁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程序办理人员招聘;符合调动条件的人员按调动程序办理。
(二)招聘编制外人员
1、各部门、科室因工作需要招聘编制外人员,应先提出用人申请,送主管部门、人事科审核,经院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招聘。
2、人事科按用人部门要求视情况在医院内外发布招聘公告、审核应聘人员的条件,核实符合条件人员的各类证件原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执业证、计划生育证明、身份证等)、收取复印件,并与聘用部门一起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报院领导审批后由人事科通知受聘者办理报到手续。
三、员工岗前培训制度
1、新毕业参加工作的员工,必须接受上岗前培训。
2、岗前培训由人事科组织,医务科、护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培训工作。
3、岗前培训主要内容:法律法规教育、政治思想教育、卫生方针及政策教育、医德规范教育、工作制度和劳动纪律教育、医院情况介绍等。
4、岗前培训结束,受培训人员必须写出书面小结,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四、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医院薪酬管理,充分发挥薪酬体系的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薪酬制定的原则
1、竞争原则,使医院保持薪酬水平具有相对市场竞争力。
2、按劳分配、效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谐、灵活高效的原则,使医院内部不同职务序列、不同科室、不同岗位之间的薪酬相对公平合理。
3、激励原则,医院根据员工的贡献,决定员工的薪酬。
4、与中核四○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统一的原则,使医院员工工资收入随公司员工工资收入的增加而适度增加。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核四○四医院在册在岗人员(不含聘用人员)。
第二章 薪酬构成
第四条 薪酬体系包括:岗位工资、岗位附加薪点工资、地区津贴、调节工资、保密津贴、高原津贴、老员工补助、保健、水电补贴、、加班工资、业绩工资。
(一)岗位工资岗级标准设14个等级,1级最高,14级最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生产服务岗位的同一岗级薪级实行同一工资标准。同一岗级实行一岗四薪。岗位工资薪级标准见附表。
1、岗位工资薪级晋升按自然年管理,即每年1月1日工作年限按增加1年计算,进行薪级调整:
⑴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一薪级
⑵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二薪级
⑶工作年限21年至30年:三薪级
⑷工作年限31年及以上:四薪级
2、工作年限计算办法按照国家及企业计算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具有全日制高等院校计划内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员工,其学龄计入工作年限。
3、转岗岗位工资的管理
⑴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员工转岗或被聘任为技师、高级技师的员工,岗位工资从次月起按所在岗位岗级执行。
⑵生产服务岗位员工转岗,实行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和试用期制度。同工种试用期为6个月,不同工种试用期为1年。其中:
由低岗极转高岗级的,试用期内,岗位工资按降低所在岗位一个岗级执行;试用期满、考试考核合格,从次月起岗位工资按所在岗位岗级执行。不合格待岗,从次月起执行待岗临时工资。
由高岗级转低岗级或同岗级的,试用期内,岗位工资按所在岗位岗级执行;试用期满、考试考核不合格,从次月起执行待岗临时工资。
4、新招聘员工工资待遇
⑴新招聘的硕士研究生,岗位工资按8岗一薪级标准计发,且每月享受600元标准的专项津贴。
⑵新招聘大学本科生、专科生,给予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大学本科生按1000元标准计发;专科生按900元标准计发。试用期满,与中核四○四医院签定劳动合同后,从次月起按所在岗位岗级一薪级执行。
(二)岗位附加薪点工资根据员工岗位工资的岗级薪级确定,实行动态管理,计发标准随岗位工资(或临时工资)的岗位薪级与执行比例的变动对应调整。岗位附加薪点工资纳入加班工资、地区津贴计发基数。各种假期期间岗位附加薪点工资参照各类假期岗位工资(或临时工资)管理规定计发。岗位附加薪点工资执行标准见下表:
| 八档 | 九档 | 十档 | 十一档 |
一薪点 | 二薪点 | 三薪点 | 四薪点 | |
1 | 1422 | 1494 | 1563 | 1653 |
2 | 1260 | 1323 | 1386 | 1449 |
3 | 1098 | 1152 | 1206 | 1263 |
4 | 936 | 984 | 1029 | 1077 |
5 | 792 | 834 | 873 | 909 |
6 | 702 | 738 | 774 | 807 |
7 | 630 | 663 | 693 | 723 |
8 | 558 | 585 | 612 | 642 |
9 | 504 | 528 | 555 | 579 |
10 | 450 | 474 | 495 | 516 |
11 | 405 | 423 | 444 | 465 |
12 | 360 | 378 | 396 | 414 |
13 | 324 | 339 | 357 | 372 |
14 | 288 | 300 | 315 | 333 |
(三)地区津贴,按本人岗位工资、岗位附加薪点工资之和的20%为计发标准。随岗位工资、岗位附加薪点工资的增减而增减。
(四)调节工资
调节工资以员工参加工作年限,按年头分档计发。每年1月1日按增加一年工作年限进行调整。调节工资计发标准如下: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8元/年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10元/年
3、工作年限21年及30年:12元/年
4、工作年限31年及以上:14元/年
(五)保密补贴
2003年原事业津贴改为保密补贴,执行标准经保卫科审批后按保密级别予以发放。
(六)高原津贴
按甘肃省政府关于高原津贴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执行,即每人每月20元。
(七)老员工补助
按甘肃省政府关于老员工补助管理办法规定: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在册在岗员工,每月享受15元老员工补助(全日制本科生学龄计算为工龄)。
(八)保健
按照岗位类别经综合科审批后发放,岗位类别如下:
(九)水电暖补贴
搬迁至嘉峪关生活基地后,水电暖补贴参照《四○四厂在职及离退休(职)人员水电暖等补贴调整及发放办法》执行。
(十)业绩工资
按2014年调整后岗位工资的60%核定业绩工资总额基数。
第三章 各种假期期间薪酬支付
第五条 各种假期期间岗位工资计发:
(1)探亲假、婚丧家
在规定的假期内,按本人岗位工资或临时工资90%计发。
(2)带薪休养假
员工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养假,在规定假期内,发给100%本人岗位工资。
(3)计划生育假、搬家假、晚婚假、护理假,在规定的假期内,按本人岗位工资或临时工资70%计发。
(4)病假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休息,实行医疗期制度。在医疗期内,按本人工作年限,以病休前本人岗位工资或临时工资70%为基础,六个月内按以下比例计发:
工龄满八年及以上者发给基数100%的病假工资;
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发给基数90%的病假工资;
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发给基数80%的病假工资;
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者发给基数70%的病假工资;
工龄不满二年者发给基数60%的病假工资;
满六个月者,发给基数60%的病假工资;
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5)无薪事假
员工因事经组织批准在假期内无岗位工资或临时工资。
(6)旷工
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岗位工资的30%,旷工二天扣当月岗位工资的60%,旷工三天扣发当月岗位工资的100%。
第六条 各种假期期间调节工资的计发:
1、旷工:旷工一天者扣发30%本人当月调节工资;旷工二天者扣发60%本人当月调节工资;旷工三天者全月无调节工资。
2、无薪事假:按天扣发调节工资。
3、被刑事、治安拘留期间不发给调节工资。
第七条 各种假期期间高原津贴的计发:
1、旷工一天扣发5天本人当月高原津贴;旷工二天扣发10天本人当月高原津贴;旷工三天全月无高原津贴。
2、无薪事假:按天扣发高原津贴。
第八条 各种假期期间老员工补助的计发:累计旷工6天扣全月;连续旷工3天扣全月。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九条 薪酬的发放以员工考勤为依据,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为考勤统计天数。薪酬于当月4日前支付。如遇支付日为休假日,推迟到后一个工作日支付。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不延缓支付时,应提早通知员工,并明确延缓支付日期。
第十条 新调入的员工薪酬计发时间规定:在当月15日(含15日)前报到的,核发全月薪酬;15日后报到的,核发半月薪酬,由人事科核发。
第十一条 员工月工作时间按21.75天或174小时计算。
五、员工调动(配)制度
㈠调入
1、调入者必须符合本院员工聘用条件。
2、调入者必须符合人事调动或员工调动的条件。
3、申请调入者必须向人事科提交其本人有关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计划生育证明、身份证(所有证件均应提供原件审核,复印件备案)及学习、工作履历等,由人事科根据条件和要求,会同有关科室,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向调出方协商借阅档案。符合拟进入条件的,由进入科室的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业务考试或考核,合格者体检后报院长决定是否调入。如为引进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必须具备相关条件,提请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需档案重建者,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
㈡调出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主管职能部门同意,院领导批准,由人事科负责办理手续。调出人员在未接到正式调离通知前仍应坚持原岗位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
㈢院内调动
员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各种原因调整岗位,如为本部门内部调整工作岗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具体安排,报人事科备案;如为其他科室之间调整工作岗位的,由院办公会议决定,人事科具体操作。
六、专业技术年度考核、聘任制度制度
1、年度考核是员工晋升、聘任、奖惩、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应参加年度考核。
2、年度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3、 医院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领导、人事科、办公室、工会、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科等负责人组成,人事科为考核小组常设机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决定员工考核等次并报院办公会议最终确认。
4、年度考核的分类、内容和程序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5、年度考核结果将存入个人档案。
6、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聘任工作实行考、评、聘分开。
7、申聘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省、总公司规定的专业资格考试或评审,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
8、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并结合本院实际由本单位自行制定;高级职称资格由本院学术委员会审理材料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评审认定,中级、初级职称资格由本院评审认定。
9、人事科具体承办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报名、职务申聘等工作。
10、医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审理申聘人资格、提出聘任意见后,人事科将聘任意见提交院领导办公会,办公会根据本院专业技术职数等情况决定是否聘任。
11、医院每年组织一次专业技术职务申聘工作,申聘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聘材料提交到人事科,如未能完整提供有效证件和材料的,不予受理。
七、干部管理、任免制度
(一)医院选拔中层干部必须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原则,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依法办事,对干部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察,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择优选拔。
(二)提拔干部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进行。
1、医院中层干部的聘任:由党办、人事科组织考察小组考察后提出使用意见,提交院党委讨论决定;党务干部由党委聘任,行政管理干部由院长聘任。
2、任免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人,须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后,由院党委讨论同意,方能办理任免手续。
(三)医院中层干部一律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后,由党办、人事科根据工作需要及个人表现等情况,提出意见,经院党委讨论、院办公会议讨论后,办理有关新聘、续聘、解聘等事项。
(四)实行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凡经考察或民-主评议不能胜任本员工作的干部,进行调整或降格(级)使用,以至解聘。
八、人才管理制度
1、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制定医院优秀人才管理办法,每年评选一次医院优秀科技人才。
2、评选为医院优秀科技人才者,管理周期为2年;单位、个人按管理办法中的管理内容做好各项工作。
3、医院优秀科技人才管理领导小组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由院长任组长,医院领导、办公室、人事、医务科、护理部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由人事科负责。
九、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转正定级考核制度
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新参加工作见习期满后,必须进行考核定级,考核内容及方法由医院各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2、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期满后于下一年度进行考核定级。
3、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分别于半年后和三个月后进行考核定级。
十、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院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医院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签订劳动合同
1、凡本院在编劳动合同员工及非在编员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盖章签字后医院与员工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4、约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劳动合同履行
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2、劳动合同的变更:医院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和员工各执一份。
(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1、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2、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提前告知:医院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员工本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如劳动者提前离院的,医院将自劳动者离院之日起停止支付乙方所有工资等待遇。
(2)医院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医院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3)医院应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备案登记。
十一、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1、医院在编员工均应建立人事档案,并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执行,人事科工作人员以及其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由党办管理,其余均由医院人事科统一管理。
2、新调入员工,一律由人事科通知其本人填写干部履历表一份存档。
3、员工每年的年度考核、晋升、学历变动、工资变动、奖励、处分等材料均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4、人事档案查管理原则:
(1)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
(2)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人员,必须是党员干部;非党领导干部和非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因工作确需了解干部情况时,需经党委负责人同意由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3)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注意保密,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或泄露人事档案内容。
5、人事档案的转送、查借阅手续:
(1)凡查阅人事档案,查阅单位必须填写《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不得凭调查介绍信和行政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2)查阅本单位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是本单位管理干部的部门。查阅时也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和查阅登记。
(3)本人要求复印自己档案中的资料,须经人事科科长审核同意,并填写《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经主管人事档案的领导批准方可复印。
(4)调出员工的档案要及时转有关单位,并索取回执。
(5)调入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及时向调出单位催要,并登记编号归入档案室。
十二、考勤制度
1、每位员工必须认真执行上下班工作时间制度;迟到、早退、擅离岗位、旷工等均属违反制度行为。
2、人事科负责监督各部门考勤制度的实施。
3、各部门设考勤员一名,具体负责本部门员工考勤登记,员工每日出勤情况由考勤员统一在考勤表登记;各部门考勤员每月26日前及时将本部门上月考勤情况(考勤薄)交人事科。
4、员工休假,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请假手续。
5、法定节假日及各种假期范围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一)员工请假休假由本人填写用假申请表,经所在科室、主管院长审批,人事科负责办理。无薪事假须经院长审批。
(二)员工利用公休、法定节假日离开本地,须经人事科备案、主管领导审批。
(三)各种休假规定及给假范围
1、婚假
员工不论在本地区或利用探亲假回家结婚时,均可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享受晚婚假30天,也可与探亲假合并使用,晚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后一个月内使用。
2、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公婆、配偶或子女)死亡时,不论在本地区或利用探亲假回家料理丧事时,可给予3天的丧假。需要员工到外地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3、无薪事假
严格限制无薪事假,加强对无薪事假的审批管理,确有特殊情况者,由院长签字审批可给假14天。员工在被拘留、因打架斗殴致伤休息或因违纪停职期间均为无薪事假。
4、女员工产假、哺乳假和计划生育假
根据《劳动法》和《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女员工晚育(晚婚后生育或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应享受产假10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20天。女员工怀孕流产的,对怀孕不满4个月可享受15—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享受产假42天;7个月以上的享受产假90天。在规定的产假之外,女员工执行产前休假2个月。
5、病假
员工因病每月断续休息的,月出勤不满十一个工作日,其前后病休合并计算,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开始发劳保工资,计算医疗期。病假在六个月内的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工龄满八年发本人岗位工资70%;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发本人岗位工资63%;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发本人岗位工资56%;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发本人岗位工资49%;工龄不满二年发本人岗位工资42%。员工探亲或事假外出期间,无论急性病或慢性病急性发作,必须持有病假证明,病历、正规药费单据、有关医学检查结果,经领导审批后,可按病假处理。
6、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休假时间:
医院执行国务院2014年12月颁布的《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即: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的不跨年度,集中安排的如当年假期未休完,可以延长至次年1月底。
年休假休假期间,工资按100%计发,月业绩工资按本科室规定计发,不影响年终绩效工资发放。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B、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又发生上述情形的,冲抵次年年休假。年休假可以与其他假期合并使用。
7、探亲假
未婚员工一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20天;已婚员工四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20天;已婚员工一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30天。以父母或配偶户口所在地(不含嘉峪关、玉门市、酒泉肃州区)确定探亲地点,按探亲地点远近可给予六天以内的往返路途假,省外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村、乡)在规定的路途假内确无法到达的,可另增加1-2天路途假。
探亲对象所指的父母包括自幼丧失父母后抚养员工长大的养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原在本地区工作的夫妻,由于解除合同等个人原因一方迁出本地区,造成两地分居的,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领取结婚证当年,可享受一次未婚员工探亲假,次年起按照已婚员工探亲假计算周期。
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的待遇;如果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或母,不能再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已婚员工丧偶可从第二年期至再婚前改为一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员工失去探亲对象后,探亲休假自行终止。如失去探亲对象时,所在探亲周期内假期尚未修完,可在处理丧事时或失去探亲对象半年内最后休假一次,未报销路费的,可按规定报销路费。
十四、离、退休员工管理制度
1、员工达到法定退休时间由人事科办理退休等手续。
2、人事科每月负责离退休(职)人员的养老金请领、发放。
3、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时调整养老金待遇。
4、按照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定期对厂外退休职工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十五、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凡医院员工均应参加社会保险。其中正式在编员工必须缴纳失业保险、非在编员工必须缴纳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缴费:医院正式在编员工缴纳失业保险、非在编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其缴交费用按参保人员当月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工资、薪金税项申报;本院未达到上一年度本市最低缴费基数的部分员工及新入职员工,按上一年度本市最低缴费基数申报,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市公布的员工平均工资及上下限标准直接调整。医院按照国家规定为参保员工缴费,个人缴费部份,医院代替社保部门从参保员工的工资中扣缴。
2、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按各险种规定的缴费基数及比例征收。全体员工按比例征缴失业保险;在编劳动合同员工及非在编员工的缴费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3、社保转移:根据《城镇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法[2014]66号)及《甘肃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国家和省市有关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规定,医院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第二部分 各级人员职责
人事科科长职责
1、在院长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医院规章制度,全面负责医院人事管理。
2、熟悉全院人力资源配备情况,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和需要,提出医院人才引进、人员编制和配备计划意见。
3、组织协调各部门员工调配,做好各类人员进出、在职管理。
4、负责医院人才引进、人员招聘。
5、参与医院中层干部的考察、考核工作。
6、领导本科人员做好全院的考勤、工资、奖惩、社会保险、福利、人事数据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和聘后管理、用工合同管理、考核、人事档案管理及员工的辞职、辞退和解聘、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7、做好人事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
8、组织本科人员学习、掌握国家相关人事管理的方针、政策,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9、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人事科科员职责
1、在人事科科长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医院规章制度,做好自己分管的具体工作。
2、具体负责全院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职称资格(专业技能级别)的报考或申报评审、各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聘后管理。
3、具体负责员工的用工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负责人员的招聘和办理社会保险、考勤、工资、奖惩;负责员工的辞职、辞退和解聘等工作。
4、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协助做好全院员工的年度考核。
5、负责全院员工的人事信息的管理及统计。
6、熟悉全院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具体负责人事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转递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负责办理员工退休、离退休员工管理等工作。
7、负责接待外单位政审、外调人员,及时回复各类函调信件;为员工依法办理各项事务提供帮助。
8、保管和使用好人事科印章,严格遵守人事保密制度。
9、认真学习,团结协作,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能力。
10、完成科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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