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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制小学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进程,不断健全完善学校科学化管理体系,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逐步使学校管理步入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根据《阳泉市郊区中小学教师管理办法》(阳郊教字[2xx-x]29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原则、范围
1.适用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2.适用范围为学校所有任课教师、在编在岗公办教职工。门卫、协勤人员的请假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请假必须由校长审批。
第二条:教职工的工作时间:
1.在校历规定的时间内,除法定节假日外,均为教职工工作时间。
2.根据有关规定,在节假日、寒暑假进行的政治、业务学习、进修、培训、值班以及正常的社会活动也作为教职工工作时间。
第三条:教职工请假必须持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后方能离岗。突发性意外事件(故)应及时在能力范围内书面上报备案。
第四条:请假审批办法
1.请假3天以内(含3天)病、事假必须持请假条,由学校校长批准,报教导主任备案;(未来得及请假的必须电话告知,事后必须补写假条,否则视为旷工)。
2.请假超过3天(含3天)凭相关手续由联校校长批准,超过15天必须经联校办公会议集体研究批准;
3.请假3个月以上者必须凭相关手续报区教育局备案(上级有明确规定的可不受此限,如婚假、产假等)。教师请、销假情况记入教师工作评价档案。
4. 自行离(脱)岗的教师,本人申请,学校上报联校。联校按有关财务规定停发工资,并报区教育局按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实施解聘。
5. 病假超过半年及以上的教师,本人写出书面请假申请,履行请假手续,并且经过学校领导组会议通过,并按照区人事局见习教师的工资标准停发10个月工资。
第三条:旷工、旷课(会)、迟到、早退、中途离堂(会)的界定:
1.旷工:在正常工作日(包括学校特殊处理工作日)期间,未向学校相关领导请示批准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不到岗或离岗者为旷工。请假批准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工论处。
2. 旷课:未经批准,上课铃响5分钟后教室无人上课。班级监控由各班班长负责,一层教学班级政教主任负责,二层、三层教导主任负责,校长随时监控。教导主任不定期汇总计入教师考核。
3. 迟到:未经批准,上课(班)铃响后3分钟后仍未到为迟到。
4.早退:未经批准,上班期间私自调课提前离校或提前下班视为早退。
第四条:所有教师不得占用上课时间处理其他事务(含公务)特殊概况另行处理。
第五条:奖励办法
1.考勤情况将作为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优、评先、评职等的重要考核依据之一。
2. 出满勤教师在年度总评分中加1分。
第六条:惩制办法
1.全体教职工实行全天坐班制,不假离校按旷工处理。
2.迟到三次以上的0.1分/次。中途请假超过3次的0.2分/次。安全值日教师、协勤教师必须在7:50点前到校。
3.事假每天扣0.5分,病假每天扣0.3分(医生证明),以此类推,若全年累计病假满20天,事假满10天者出勤不得分,同时不能参加各类先进个人评选。一学期累计旷工10天以上,考评为不合格。
4.无故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会议、活动,每次扣1分,中途不得脱岗。
5.上班时间做与教学无关的事一经发现,每次扣5分(如玩游戏、打牌、上网聊天、购物等活动。)
6.认真参加升旗仪式和广播操,不迟到,不早退,不随便讲话。
7.确应意外性受伤或生病住院,按照区教育局教师管理办法执行。特殊疾病根据相关政策执行。
8.全校教职工会、升旗仪式、课间操等旷会一次扣0.1分,教研会、继续教育培训会、大型集会、元宵节等活动集会缺席一次,扣0.1分。
9. 凡履行请假手续,经过批准者,应享受规定待遇。(视具体情况而定)
10. 连续请假超过15天(公假、国家规定假期除外),应扣除一定工资作为学校奖励基金。
11. 连续请假超过半年以上者按《郊区中小学教师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请假规定执行。
备注:特殊天气,教师到校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七条:特殊假例处理
1.婚假按法定规定执行,法定婚育年龄3天,晚婚享受10天,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期。
2.丧假: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死亡可享受7天以内特假,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死亡可享受1天特假。
3.产假:按照规定一般为三个月,到联校请假。
4.教师进修报名、学习、考试等,凭相关证明向教导处申请调课,校长批准。
5. 事假:享受寒暑假的教职工,学期中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履行请假手续,但每学期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5天。因父母、配偶、子女重病住院需要护理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照顾,但每学期累计不超过2周。
6.以上特假只进行考勤记载,不做扣款处理。
第八条:学校原则上禁止调课,特殊情况自己调课后必须到教导处审批,经同意后方可调课,私自调课的双方一经查实均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学校公务、培训、会议或因工作需要教师参加镇、区级以上活动的,应严格履行文件或上级安排精神,严格履行报批手续,首先必须经过学校校长同意。未按正常程序批准同意,教师不得自行脱岗参加其他部门或社会举办的各类考察、研讨、交流、评审等活动,否则视为旷工。
第十条:因假所误工作,自行补救。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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