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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考勤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林业工作的全体干部职工。
二、实行上班考勤制度。科(室、分局)和局属单位自行考核本单位人员出勤情况,每月底将本月考勤情况汇总表送局办公室;同时办公室指定专人不定时到各科(室、分局)和有关单位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在年度讲评中公布。
三、实行请销假制度。科(室、分局)和局属单位的主要领导事(病)假三日以内,由主管局长批准并向局长报告,三日以上由局长批准。其他科级干部事假三日以内,由科(室、分局)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三日以上七日之内,由主管局长批准;超过七日,由局长批准。科以下干部三日以内由各科(室、分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超过三日由主管局长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四、实行因公外出报告制度。副局级和正科级干部因公外出离许要向局长报告。其他科级干部离许三日以内向科(室、分局)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超过三日的向主管局长报告,超过七日的向局长报告。机关科以下干部五日之内向各科(室、分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报告,超过五日的向主管局长报告。集体外出超过5人一律向局长报告。
五、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因公外出报告制度。遵守上班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勤。因事、因病及因公出差要按程序履行有关手续,事(病)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单,经科(室、分局)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送办公室备案,病假超过五日的,应出具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不履行有关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六、将考勤情况纳入平时工作考核之中,作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的依据。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脱岗超过8次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一天,取消当年的评先资格;一年累计迟到、早退、脱岗超过30次以上的或无正当理由旷工5天的,给予通报批评;无故旷工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给予辞退处理;因迟到、早退、脱岗或弄虚作假、越权批假等违反工作纪律的现象被厅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年终不能评为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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