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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考勤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干部职工的纪律观念,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考勤制度。
第二条 考勤制度是加强干部职工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人员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 工作人员要加强组织纪律性,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各干部职工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四条 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 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第六条 干部职工请销假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由本人写请假条,级部门领导同意,分管主任批准,然后交综合部备案。干部职工请假期满必须按期返回,未经批准不准超假。确因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当在返回的当天或第二天补办续假手续。请假权限:所有干部职工需请假一天的由部门领导批准,两天至三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条 干部职工请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病假:1.干部职工本人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报综合部备案,月累计超过三个工作日者,必须取得区级以上医院开据的诊断书。
2.伤人员要有医疗和鉴定部门的手续,经领导班子研究认可,休假期间一切待遇不变。
3.年累计请病假超过半年者,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事假:1.干部职工因合理原因请假须要本人亲自履行手续,并按规定时间申请,并经部门领导批准休假。
2.请事假的干部职工必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如遇不可预测的紧急情况,必须由本人在早晨八点半以前请示主要领导),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3.干部职工在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需要本人离开岗位处理的,也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4.请事假年累计30天以上的、因直系亲属有病,请假半年以上的,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第八条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待遇不变,但超出的天数均按事假对待。
第九条 未向部门和主管领导书面申请并经批准者,或未按规定时间请假,或违反病、事假规定,或违反相关制度中其它有关规定等行为,均视为旷工。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终不予评优评奖:
1. 凡请假不备案的。
2. 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的。
3.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
4. 无请假条,不履行请假手续的。
5. 超假又不进行补假的。
6. 不按请假审批程序进行请假的。
7. 旷工超过2天的。
8. 以办公事为由不打招呼的。
第十一条其它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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